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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男,29岁,会计,国家工作人员。徐某,女,27岁,个体户。2011年4月底,徐某对冯某说:“现在股市行情很好,我有一个朋友在证券监管部门,我略施小惠,就可以从他那里探听到内幕消息,你能不能帮我借100万元现金。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只要我在股市里挣到钱,马上就把钱还给你,并且还会给你丰厚的利息。”冯某说自己手头上只有十几万元,其他的不好想办法。徐某对冯某说:“你多动动脑筋,你是专和钱打交道的,弄百八十万元钱还不是不费吹灰之力。”冯某问徐某怎么个弄法。徐说,她有个朋友也是在一家单位搞财务的,急用钱时就从账上先弄点出来应急,过段时间再补上,根本没有人发觉。冯说,这是要冒大风险的,再考虑考虑。其后几日,徐某天天前去找冯某,并于一日交给冯某2万元钱,说是先给付部分利息。经不住徐某软磨硬泡,2011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冯某先后四次挪用公款100万元。徐某给冯某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拿到钱后,徐某迅速将钱投入股市,后来靠其朋友朱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内幕信息,从股市上净赚了100多万元。同年,7月20日,徐某将100万元如实交给冯某,并给冯某5万元“利息”。7月22日,冯某将挪用的100万元存到单位账户上。8月20日,冯某、徐某案发。

问题:

1.冯某、徐某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2.若徐某将钱投到股市后亏了,仅剩20万元。徐某遂对冯某说,反正也还不上了,不如趁人尚未发现,我们带着剩下的钱远走高飞。冯某无奈同意。后二人携款潜逃。此一事实对冯某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是否会产生影响?

3.如果冯某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计算?

4.如果冯某挪用公款后将这100万元存在自己账户上,正值股市下跌,过了1个月,冯某将这笔钱又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果冯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非国有公司的职员,冯某挪用公司10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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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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