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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2年5月贾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7年12月11日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3月8日。之后贾某创办“翱翔灯具制造厂”,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6月,贾某利用从光明灯厂“跳槽”职工程某非法获取的该厂专有的“照亮”台灯生产技术秘密资料,大量生产金属塑料合成台灯。为增加销量,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台灯贴上“明亮”台灯注册商标,用“明亮”台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230元的价格销售。此外贾某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知名品牌,物美价廉”。

众商家买后发现上当受骗,台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这损害了光明灯厂的声誉并造成65余万元经济损失,而贾某的销售金额达到了195余万元。

贾某的好友乔某见贾某在银行存有巨款,贪念萌生。。趁机复制了贾某的存单,伪造了贾某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套取密码后,指使女友刘某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贾某存款。刘某知道存单有假但仍使用该假存单冒领贾某的50万元存款。刘某将50万元巨款冒领后,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某家中存放。某日丁某打开提包发现里面都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于是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刘某来取包时,丁某声称没有存放过该提包,拒不交出。

乔、刘取贾某存款一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刘某的供述,令其交出巨款,丁某仍然不承认替刘某保管过提包。

【问题】

1.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2.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3.乔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4.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5.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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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对李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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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某对吴某的第二次伤害,是否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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