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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精神病发作伤人案

2012年10月5日,居民李某在市场买菜,路遇马某在闹市区挥刀砍人,路过的数名行人被其砍伤。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派人赶往现场制止了马某的行为,并对案件展开调查。公安民警在现场询问了目击证人王某(被砍伤者的女友),王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十分愤怒,向公安机关描述了马某砍人的过程,与李某报案时所讲基本一致。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到一份匿名的视频,记录了案发当时的情况,但是无法查明拍摄者和视频真伪。该案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马某可能存在精神问题,于是委托本市某精神病院对马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医生蒋某曾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缓刑。经鉴定,确认马某为精神病人,案发当时系精神病发作,法院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该案,指派法官王某对案件进行不开庭审理,并且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马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问题】

1.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将马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2.案中的匿名视频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王某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人,其证言可否用于证明案件情况?

4.案中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效力如何?

5.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马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如何处理?

6.法院的审理程序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7.哪些人或机关可以对马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提出异议,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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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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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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