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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徐某、郑某借款纠纷案

2011年9月20日,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吴某因其在乙市C区的房屋建设需要资金,向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张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由住所地在丙市D区的徐某、郑某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借据上注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催要吴某无果,遂于2012年12月21日将徐某、郑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吸收了经验丰富的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某为人民陪审员。后法院发现本案债务人为吴某,遂依职权追加其为共同被告。2013年1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代理人、被告徐某、郑某、吴某到庭。张某以自己是当地政府机关要员为由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以不公开审理须由所有当事人共同申请为由驳回。因张某代理人与审判长为大学同学.徐某认为这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故向法院申请回避,审判长以本案受理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不适用新法规定为由驳回申请。徐某不服请求法院复议,法院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裁定。审理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并向各当事人送达。送达时,因郑某临时改变主意,不签收该调解书,故送达人员邀请了郑某所在小区居委会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郑某的住所。

【问题】

1.本案诉讼标的是什么?属于哪个种类的诉?

2.假设原告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后,两被告未提异议且如期提交了答辩状,该法院如何处理?

3.本案审理前的准备存在哪些问题?

4.本案中,法院驳回许某的不公开审理的事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5.本案法院在回避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

6.本案适用留置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留置送达还可以采用何种见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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