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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晚报》记者王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章谈道“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的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
A、B、C、D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郭某和赵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郭某和赵某为原告,列报社和王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某指出郭某与赵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王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郭某与赵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郭某与赵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郭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赵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1.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郭某和赵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3.郭某和赵某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还是普通共同诉讼人?为什么?

4.二审判决对赵某是否有拘束力?为什么?

5.假设郭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6.假设郭某和赵某在一审中还提出了恢复名誉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判决,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7.假设郭某是在二审中提出恢复名誉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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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云乐队、红土地出版社诉北

    方艺术中心、江南音像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11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约定由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音像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强者之歌”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请其协助制作磁带,文化馆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事后,江南音像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戊市、己市发行。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

    【问题】

    1.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原告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甲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给乙市人民法院,甲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丁市文化馆李荣国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怎样?

    4.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合同有约定,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解决版权问题,故构成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赔偿和道歉,这时二审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

    5.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江南音像公司提出反诉,声称红土地出版社也曾侵犯其版权,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6.本案中,二审法院是否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是否已经生效?调解书是否已经生效?法院留置送达调解书的做法是否正确?

  • 1.可以提起诉讼。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应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为蓝天机械研发公司,被告为白云电子商城,第三人为星星电子公司。本案中,债权人可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诉讼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

    2.给付之诉。如果星星电子公司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3.银行可以向某市F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果权利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法院无须实质审查,应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公告期已过,权利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5.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可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如果其他债权人亦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6.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以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属于恶意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请求;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

    【解题技巧】

    考生解答本题要注意四个方面:第一,关注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之管辖和当事人,实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考生切忌在作答程序法案例时将思维禁锢于程序法的法典条文之中。第二,要强化诉讼理论知识。诉的种类是民事诉讼理论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欲正确区分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考生只需从诉讼请求人手,甄别当事人所提之诉请的内容,若是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为给付之诉;若是请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则为确认之诉;若是请求变更、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则为形成之诉。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为《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内容。为诚实信用原则所约束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对于恶意诉讼之行为,不但可以驳回其请求,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考生要着重把握其程序性规定。

  • 2013年5月,位于甲市A区的三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苗公司)与位于乙市B区的冷风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风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风公司向三苗公司提供空调600台,由冷风公司送货到三苗公司的所在地甲市A区。6月1日前交货,货到三苗公司的仓库后经验收合格立即付款。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于5月30日与位于乙市D区的快捷运输公司(由甲某等10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送空调的合同,由快捷运输公司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运输公司就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5月31日,由张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队出发。第二天经过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撞翻,造成当时坐在车里的刘某9岁的儿子刘冰腿部受伤。车队负责人张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捞起。其他运输车到达甲市后,三苗公司以空调只有500台为由拒绝收货。6月15日,三苗公司致电冷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未果,于是6月17日,三苗公司将冷风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冷风公司提出愿意进行调解,三苗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根据冷风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后三苗公司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签收。调解书生效后,三苗公司越来越觉得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问题:

    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

    2.如果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

    3.在知道是因为车祸导致空调少了100台以后,冷风公司打算起诉快捷运输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4.刘某的桑塔纳被撞的损失以及对刘冰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是谁?

    5.如果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按照三苗公司的要求将货物送到了三苗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甲市E区,这时管辖法院有哪些?

    6.假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

    7.法院所做的调解书是否合法?为什么?

    8.上级法院收到三苗公司的上诉应如何处理?

  • 方鸿曾经由于腹部肿瘤手术就医于县医院。在切除肿瘤的手术中,由于需要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附近找到了一个中年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4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方鸿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后的方鸿,在不久的一次职工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方鸿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造成了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23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方鸿提请法院裁判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

    1.本案中,原告方鸿应当对哪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在方鸿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3.如果方鸿的妈妈出具了证明方鸿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言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院对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本案中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如果方鸿存在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形,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5.在诉讼中,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致使方鸿确实不能收集有关证据,他可以寻求什么途径予以救济?对通过该途径收集的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6.如果县医院以病历丢失为由拒绝向方鸿提供病历,从而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那么法院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7.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县医院对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也不能免除方鸿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方鸿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那么法院要如何处理?

  • 2009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基于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华隆公司与宏阁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若不属于,应由何地法院进行一审管辖?

    2.华隆公司能否选择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

    3.华隆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再审?对于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要进行审查?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除了提审这一审理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何种审理方式?

    5.假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能都直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理由裁定不予再审?

    7.本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抗诉外,是否可以采用其他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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