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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赵某侵权案

赵某、钱某和孙某订立书面协议,共同经营一家饭店,约定赵某提供店面,钱某和孙某分别出资5万元,作为经营之用。某日.顾客李某在饭店就餐,刚打开一瓶啤酒(该啤酒是由A厂生产的)时发生了意外,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李某击伤。事后,李某与赵某协商赔偿之事,但没能达成协议,于是李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赵某认为问题出在啤酒上,不关饭店的事,而且就算有事也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就向法庭书面申请追加钱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被告应诉。但是,法庭认为李某只是起诉赵某一人,只列了赵某一人为被告。诉讼过程中,赵某认为应当由啤酒厂承担责任,申请追加A厂为第三人。

【问题】

1.法院拒绝追加钱某和孙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法院判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履行完赔偿义务之后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3.如果诉讼过程中,李某伤势严重不便参加庭审,于是委托他的妻子刘某全权代理参加诉讼,之后刘某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果法院同意追加该A厂为第三人,那么A厂有哪些诉讼权利?

5.如果啤酒爆炸时,另外一名顾客甲也受到伤害,甲向同一法院起诉了赵某,法院能不能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为什么?

6.如果A厂生产的一批啤酒被证实有质量问题,该消息在报纸上披露后,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应当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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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可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如果其他债权人亦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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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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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郭某和赵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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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二审判决对赵某是否有拘束力?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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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20日,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吴某因其在乙市C区的房屋建设需要资金,向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张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由住所地在丙市D区的徐某、郑某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借据上注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催要吴某无果,遂于2012年12月21日将徐某、郑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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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本案诉讼标的是什么?属于哪个种类的诉?

    2.假设原告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后,两被告未提异议且如期提交了答辩状,该法院如何处理?

    3.本案审理前的准备存在哪些问题?

    4.本案中,法院驳回许某的不公开审理的事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5.本案法院在回避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

    6.本案适用留置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留置送达还可以采用何种见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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