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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商

下列各项中,构成甲公司关联方的是(  )。

A.甲公司的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

B.与甲公司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与甲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D.与甲公司常年发生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代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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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不构成甲公司关联方的是()。

A.甲公司的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

B.与甲公司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与甲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D.与甲公司常年发生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代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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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不构成甲公司关联方的是()。
A、甲公司的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
B、与甲公司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与甲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D、与甲公司常年发生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代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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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受托代销业务描述说法错误的是()。

A、受托代销是一种先销售后结算的采购模式

B、受托代销业务指其他企业委托本企业代销其商品,代销商品的所有权仍归委托方

C、代销商入库后,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

D、受托代销的业务一般适用于商业流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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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下列商品销售,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的有()。
A.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
B.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
C.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D.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商品已经发出,货款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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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中不允许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的有()。A.企业给消费者的实物折扣B.企业

下列情况中,不允许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的有()。

A.企业给消费者的实物折扣

B.企业给代销商的代销手续费

C.企业给购货方的回扣

D.企业给购货方的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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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转托管业务,下列说法错误的为()

A、转入托管业务必须先到原代销商作转出托管申请后才能办理

B、转入托管需输入“对方销售机构代码”、“对方转托管出委托流水号”,以确定来源

C、转托管业务只可在基金交易时间内操作

D、使用XBANK3521基金转出托管交易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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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基金转托管业务,下列说法错误的为()

A转入托管业务必须先到原代销商作转出托管申请后才能办理

B转入托管需输入“对方销售机构代码”、“对方转托管出委托流水号”,以确定来源

C转托管业务只可在基金交易时间内操作

D使用XBANK3521基金转出托管交易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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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A、识别

B、司法协助

C、法律援助

D、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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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乙国,乙国公民M从代销商处购得一部汽车,后来由于汽车设计缺陷使M受伤。M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纠纷属于侵权而非违约纠纷,遂适用了有关侵权的冲突规范。乙国法院的这一法律认识过程被称为( )。
A.识别
B.反致
C.外国法的查明
D.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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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乙国,乙国公民M从代销商处购得一部汽车,后来由于汽车设计缺陷使M受伤。M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纠纷属于侵权而非违约纠纷,遂适用了有关侵权的冲突规范。乙国法院的这一法律认识过程被称为( )。
A.识别B.反致C.外国法的查明D.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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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根据《企业内控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的规定,针对收款环节,制定的如下管控措施,其中你认为不妥的是()。

A、结合公司销售政策,选择恰当的结算方式,加快款项回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商业票据,结合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确应收票据的受理范围和管理措施

B、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商业汇票的管理

C、加强赊销管理,需要赊销的商品,应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D、加强代销业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代销商结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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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被审计单位销售方式和销售时点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的,应于签订销售合同的当时确定销售收入

B.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

C.对于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D.长期工程合同收入,一般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E.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应于货物运抵代销商时确认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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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资企业员工林某花了3000元从甲代销商的店铺买了乙厂生产的MP3一部,在向各同事展示时发生爆炸,虽然没有炸伤人,但是将同事王刚和李永的MP3震破。经查是林某的MP3存在缺陷所致。以下对此事件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MP3的购买者林某才能主张赔偿权利

B、只能向甲主张权利

C、王刚可以向乙厂主张权利

D、对于王、李二人MP3的损坏,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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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资企业员工林也花了3000元从甲代销商的店铺买了乙厂生产的MP3一部,在向各同事展示时发生爆炸,虽然没有炸伤人,但是将同事王刚和李永的MP3震破。经查是林也的MP3存在缺陷所致。以下对此事件说法正确的是( )。

A、只有MP3的购买者林也才能主张赔偿权利

B、只能向甲主张权利

C、王刚可以向乙厂主张权利

D、对于王、李二人MP3的损坏,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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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资料:安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5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二、2015年3月末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2)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3)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4)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取得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增值税24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7)3月13日因材料仓库被盗,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8)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0元);
(9)3月16日收到本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700元,款项收到并缴存银行;
(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13)3月28日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缴存开户银行;
(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三、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不考虑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因素。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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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资料:安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5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二、2015年3月末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2)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3)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4)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取得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增值税24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7)3月13日因材料仓库被盗,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8)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0元);
(9)3月16日收到本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700元,款项收到并缴存银行;
(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13)3月28日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缴存开户银行;
(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三、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不考虑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因素。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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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4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2014年3月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①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②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③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④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⑤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增值税88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⑥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⑦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⑧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0000元); ⑨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⑩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3700元,款项收到并缴存银行;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并代收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售价)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3月28日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存开户银行;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部分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问题: (1)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2)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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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
2015年9月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2)2015年10月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①10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②10月7日从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③10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白坯实木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④10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⑤10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800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⑥10月12日协作厂白坯实木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收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⑦10月13日因管理不善材料仓库被盗,部分库存材料丢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账面成本30000元,外购其他木材原料账面成本20000元;
⑧10月15日领用自制漆板一批用于无偿赠送给其他企业,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0000元);
⑨10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含税),取得代销清单;
⑩10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该地板厂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⑾10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3700元,款项均收到并缴存银行;
⑿10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地板厂无此类特种漆板的销售价格;
⒀10月28日位于当地的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解存开户银行;
⒁10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手续费,收到代销商汇款394500元;该批漆板成本为100000元。
(3)经核实10月白坯实木地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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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根据下述资料代为计算该企业2011年4~6月“免、抵、退”及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作相关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资料: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加工货物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3%,2010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并按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金额核算免抵退税,2011年4~6月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业务如下:(1)2011年4月,外购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格9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购入包装物一批,购进不舍税价格100万元,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400万元验收入库,上述采购业务款项均未支付1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11.4万元。(2)2011年4月将外购材料内销,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600万元;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款项均未收到。(3)2011年5月16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2万元;2011年5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4)2011年6月10日,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证明上补开“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2011年6月15日,将退税单证及信息已齐全的600万元(4月份)的出口货物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于当月取得退税机关审批韵《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数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申报数一致。本月内销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468万元,款项全部收到;同时,企业将3月外购的一批材料用于厂房建设,所用材料的成本为108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8万元。一、基本资料;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1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二、2011年3月末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1.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2.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3.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4.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木材运输部门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100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7.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8.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0000元);9.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不考虑消费税);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t价款一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700元,应居民要求上门进行铺装,另收铺装费2000元,歙项均收到并缴存银行;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余款5190元装潢公司尚未支付;13.3月28日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存开户银行;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三、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1)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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