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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资料:安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5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二、2015年3月末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2)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3)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4)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取得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增值税24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7)3月13日因材料仓库被盗,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8)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0元);
(9)3月16日收到本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700元,款项收到并缴存银行;
(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13)3月28日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缴存开户银行;
(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三、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不考虑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因素。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相关标签: 增值税   代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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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00B.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C.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00D.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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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贷: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100000

    D、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100000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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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45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5
    D: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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