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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陈某育有二子,长子朱甲,次子朱乙。朱甲娶妻李某,并于2005年生有一子朱小甲。朱甲于2009年5月遇车祸身亡。朱某于2010年10月病故,留有与陈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朱某过世后,陈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朱乙使用。

2010年11月,朱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陈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朱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陈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朱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何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何某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1年5月,曹某应向朱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1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朱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朱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何某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何某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如朱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朱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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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罗斯、瑞秋、钱德、乔伊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2.水电站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3.大卫的手臂受伤可如何寻求救济?为什么?

    4.如果罗斯要求乔伊赔偿其背包内财物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钱德和出租车司机之间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

    6.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钱德可以什么为由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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