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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袁世凯政府中、后期解析原大总统令的用途,并加以增益,所设置的分支文种有()。
A.A.大总统策令B.大总统申令C.大总统告令D.大总统批令E.大总统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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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专制到民主是中国政治文明发展进程的基本趋势。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请根据图示判断两图分别属于哪一朝代,并将图示按照标号补充完整。

    材料二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2)依据材料二,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归属作了怎样的规定?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当时构建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

    材料三   新中国的建立,使中国实现了从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政治、近代以来照搬西方民主政治模式的失败尝试向新型人民民主政治的伟大跨越。

    (3)依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建立初期是如何建设“新型人民民主政治”的。

     

  • 阅读下列材料(10分)
    材料一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九条:临时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帅全国陆海军。
    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中华民国约法》
    (注:1914年5月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北洋军阀袁世凯政府一手炮制的)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立国原则和政治体制分别是什么?(4分)
    (2)根据材料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防止、限制袁世凯专权有何规定?(2分)
    (3)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民国约法》对大总统权限的扩大其目的是什么?(2分)
    (4)根据材料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分)

  • 袁世凯颁布的《新约法》,和《临时约法》相比对国家机构进行了大的改组,中央政制的基本概貌为()。

    A、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统治权。被选举的资格为在国内居住满20年,任期7年,可连任。

    B、废止国务院,组织政事堂。

    C、中央政府仍设九部,直隶于大总统,各部总长由大总统任命。

    D、设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

    E、司法机关除大理院、总检察厅外,还设立了平政院,直隶于大总统。

  • (15分)【历史——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百官。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
    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九条: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中华民国约法》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临时约法》规定的立国根本原则和政体是什么?这具有什么进步意义?(8分)
    (2)根据以上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认识。(7分)

  • “第十一条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上述条款出自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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