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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个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购置房产

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C、聘请律师办理房产权登记

D、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提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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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中,实行房产权调换且所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而评估的,则()。

  • A价值时点为未来,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

  • B价值时点与房地产状况均为现在

  • C价值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

  • D价值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过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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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中,实行房产权调换且所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为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而对该期房价进行估价,则()。

A.估价时点为未来,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

B.估价时点与房地产状况均为现在

C.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

D.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过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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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租赁的商用房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银行必须与开发商签订保证金协议,保证金的比例由贷款银行根据()等条件确定。

A.开发商的实力

B.借款人的还债能力

C.商用房产权的所有者资信

D.借款人的盈利能力

E.开发商的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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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中,实行房产权调换且所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为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而对该期房价进行估价,则( )。(2004年试题)

  • A、估价时点为未来,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

  • B、估价时点与房地产状况均为现在

  • C、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

  • D、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过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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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和收入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

A、银行在抵押期满后取得的贷款企业抵押厂房的产权

B、房地产开发商将没有出售的尾楼出租取得的收入

C、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国家征用沿线土地使用权并对相关房地产所有人进行的补偿收入

D、两个企业因需要相互交换厂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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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房地产的有关税费,特别是对住房消费的有关税费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方面。

A.鼓励个人买卖住房,调整了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

B.鼓励换购,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负担减轻

C.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

D.明确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利益分配管理

E.支持房产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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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房产分幅图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分幅图采用50cmⅹ50cm正方形分幅。

B、分幅图的基本内容包括:控制点、行政境界、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地籍地形要素和注记。

C、分幅图上房屋应分栋测绘,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轮廓的水平投影为准。

D、分幅图上必须注记丘号、丘支号、和栋号,房产权号、门牌号等可视图面容量选择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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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省房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张自忠路6号房屋七间,由该公司出租给某公司做办公用。按该省规定,房管部门直管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由房产经营公司申请。经营公司在查核此房产权来源时,得知房产业主为张某,由于张某下落不明,解放初期此房即由市财政局代管,后由房管部门管理,至今已二十余年。因此,经营公司再申请登记,而将查核情况栽入公司房产管理档案。请选择正确答案回答下列各题:张自忠路6号七间房屋属于()。

A.国有产

B.托管产

C.代管产

D.集体所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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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省房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张自忠路6号房屋七间,由该公司出租给某公司做办公用。按该省规定,房管部门直管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由房产经营公司申请。经营公司在查核此房产权来源时,得知房产业主为张某,由于张某下落不明,解放初期此房即由市财政局代管,后由房管部门管理,至今已二十余年。因此,经营公司再申请登记,而将查核情况栽入公司房产管理档案。请选择正确答案回答下列各题:如果张某出现,要求索回房产,则应()。

A.归国家所有

B.房产应属房管公司所有

C.归某公司所有

D.将房产交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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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省房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张自忠路6号房屋七间,由该公司出租给某公司做办公用。按该省规定,房管部门直管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由房产经营公司申请。经营公司在查核此房产权来源时,得知房产业主为张某,由于张某下落不明,解放初期此房即由市财政局代管,后由房管部门管理,至今已二十余年。因此,经营公司再申请登记,而将查核情况栽入公司房产管理档案。请选择正确答案回答下列各题:张自忠路6号七间房属的产权情况是()。

A.系无主财产

B.归国家所有

C.归房产经营公司所有

D.归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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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省房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张自忠路6号房屋七间,由该公司出租给某公司做办公用。按该省规定,房管部门直管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由房产经营公司申请。经营公司在查核此房产权来源时,得知房产业主为张某,由于张某下落不明,解放初期此房即由市财政局代管,后由房管部门管理,至今已二十余年。因此,经营公司再申请登记,而将查核情况栽入公司房产管理档案。请选择正确答案回答下列各题:应对这七问房屋如何登记()。

A.可暂不进行登记

B.由房产公司申请登记

C.由某公司申请登记

D.由房产经营公司代理以张某的名义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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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日,王某以A小区1号楼101房产权登记错误为由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登记申请,该房屋目前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某。因李某不同意更正,王某随即提出了异议登记申请。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取得李某同意后方可为王某办理异议登记

B.在异议登记有效期间,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刘某,房屋登记机关可以为李某和刘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C.在异议登记有效期间,李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王某,王某应及时办理更正登记,并自更正登记之日起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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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省房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张自忠路6号房屋七间,由该公司出租给某公司做办公用。按该省规定,房管部门直管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由房产经营公司申请。经营公司在查核此房产权来源时,得知房产业主为张某,由于张某下落不明,解放初期此房即由市财政局代管,后由房管部门管理,至今已二十余年。因此,经营公司再申请登记,而将查核情况栽入公司房产管理档案。请选择正确答案回答下列各题:下列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A.这七间房屋应由省财政局申请登记

B.这七间房屋由房产经营公司经营,因而它是托管产

C.这七间房屋应由房产经营公司代理申请登记

D.这七间房屋产权尚不清楚,无从办理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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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和李四为夫妻,2014年5月,张三和李四共有的房屋被某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并进行了安置房的产权调换补偿。2015年6月,张三和李四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其儿子张小五所有。则下列关于拆迁安置房登记流程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和李四可代张小五申请办理拆迁保留产权登记手续,直接登记至张小五名下

B、张三和李四可代张小五申请不动产赠与手续,直接登记至张小五名下

C、张三和李四可代张小五申请拆迁保留产权及不动产赠与手续,将不动产权登记至张小五名下

D、张三和李四需先办理拆迁保留产权手续,不动产权登记至张三和李四名下后,再通过赠与手续,将不动产权登记至张小五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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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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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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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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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770年前去世。李信于17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7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7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7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7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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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20日。A公司与某市建行签订的一份联建“银河大厦”的协议约定:一期工程建设费用由该建行承担,竣工后其工程总面积的50%归建行所有;二期工程由该建行贷款1800万至2000万人民币给A公司,自合同签定起3年还清。A公司以二期工程的全部房产权作为贷款抵押,A公司取得资金后,于1993年10月开始“银河大厦”施工,为使整个工程尽早完工,以A公司为中方,美国B公司为外方,于1994年3月10日在北京签定了合作建设、经营银河大厦合同。A公司以当时建有的大厦入资,合计1200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合作企业名称为“银行有限公司”,懂事长由美国人约翰担任。双方合作中的纠纷管辖,交由奥地利维也纳商会仲裁。1995年10月5日,A公司以合作企业经营有亏损为由,委托某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遭到外方的反对。1996年8月,建行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共2300万元人民币,后来双方经调解,A公司将银河大厦建行所有,用以抵偿全部贷款及利息。此后,建行查封了银河大厦的全部门厅。1996年9月,银河大厦懂事长约翰以银河大厦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公司和建行查封银河大厦属于侵权行为。本案涉及到四个法律法律问题:⑴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⑵合作者能否以设置抵押的财产出资的问题。⑶委托第三者经营管理合作企业的条件。⑷合作者能否以已投入合作企业的财产偿还自己债务的问题。(1)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依据A公司与B公司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约定、合作中的纠纷管辖,由奥地利维也纳商会仲裁。此约定对中国法院管辖有无约束力呢?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即不得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以上述规定为理由不予受理,但是上述规定的适用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属于合同范围的纠纷;二是发生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本案中,因为A公司擅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偿还其债务,侵犯了合作企业基于使用权而享有的权益,故银河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A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这显然不属于合作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不是该合同范围内的纠纷(不是属于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的纠纷)。因此,原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国法院受理本案没有约束力。如果本案是以B公司的名义对A公司提起诉讼,则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许会对中国法院的管辖有约束力。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其它形式的担保。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合作企业出资的稳定,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法律依据。在本案中,A公司以其已向建行设置担保的工程建筑向合作企业出资,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2005年,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从青岛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得福有限责任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青岛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青岛港后,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不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青岛港。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货物有锈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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