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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包处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自助存包处。购物完毕出来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遂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认为,其在存包处已经张贴了《存包须知》,该须知明确规定:如果所存物品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朱某向存包处存包的行为即默示其已经接受了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只能按照约定最多赔偿10元。经查,该《须知》贴在存包处的内墙上,距窗口约5米,且为标准的三号字打印,通常在三米以内方可辨认其内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须知》为有效格式条款

B、该《须知》并非合同条款

C、该《须知》为无效格式条款

D、该《须知》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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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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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现金的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购物完后发现包遗失,于是向超市索赔。超市称:“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因此,超市只赔偿10元。另外,《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须知》并未订入保管合同

C.该《须知》为保管合同的一个条款,但是该条款无效

D.该《须知》为保管合同的一部分,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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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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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朱某提出索赔要求。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C.该《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E.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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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的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列:“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10元”,为由要求只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柜台内距窗口5米远的地方,不走进去就看不清,则()。

A

该“须知”属格式条款

B

该“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C

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但该条款无效

D

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E

该“须知”不属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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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火车站的收费存包处寄存一只皮箱,交给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__

A.诺成法律行为

B.实践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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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哪项是百货店收银系统的非功能性需求()。

A、提供新鲜的蔬菜和水果

B、买10个或10个以下商品的客户可以走特殊通道

C、设有存包处

D、为雇员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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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对不起,你不能把包带进阅览室。男:哦,不好意思,我忘了。女:没关系,存一下包吧,存包处就在你的右边。男:哦,好的,多谢您了。问:他们最可能在哪儿?

A、超市

B、书店

C、教室

D、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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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一只旅行包寄存在存包处,等购物后取包时发现该旅行包不见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
A.1年B.2年C.4年D.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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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为1年的是()。 A.甲租赁乙的房屋,因拒付租金而发生纠纷B.甲与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乙违约C.甲将装有药材的箱包放在所住酒店大堂存包处,日后准备离店取包时,发现药材被浸烂D.甲在乙处定做一套西服,到期后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乙将西服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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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0日晚11时,消费者梁小姐与友人到某市未来俱乐部娱乐,为活动方便和安全,梁小姐将背包放存包处保管,寄存处的服务生给了梁小姐一个56号纸牌作为领取物凭证。翌日凌晨1时左右,梁小姐到寄存处领取时,却发现寄存的背包不翼而飞。因与该部争执不下,梁小姐向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解决赔偿问题。未来俱乐部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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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 A2018年9月1日前

  • B2019年3月1日前

  • C2020年3月1日前

  • D2021年3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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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 A2013年9月1日前

  • B2014年3月1目前

  • C2015年3月1日前

  • D2023年3月1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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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2015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A.2015年9月1日前
B.2016年3月1日前
C.2017年3月1日前
D.2025年3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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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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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与田女士去某超市购物,在免费存包时,超市存包处保管员贾某给完两位女士相应的手牌后将马女士的皮包存入专用柜内,但将田女士的皮包放在柜台上而忘记放入专用柜,后由于不同原因马女士和田女士的皮包均丢失,经监控录像证明,超市对于马女士的丢失问题上无重大过失,但对田女士皮包丢失上却闪烁其词,无法辩解,为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超市应对马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B.超市应对田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C.由于保管是无偿的,因此超市不承担任何责任

D.保管合同一经保管物交付即成立,超市对马女士和田女士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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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什么是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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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举证责任负担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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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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