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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现金的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购物完后发现包遗失,于是向超市索赔。超市称:“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因此,超市只赔偿10元。另外,《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须知》并未订入保管合同

C.该《须知》为保管合同的一个条款,但是该条款无效

D.该《须知》为保管合同的一部分,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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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 叶某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一只旅行包寄存在存包处,等购物后取包时发现该旅行包不见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
    A.1年B.2年C.4年D.20年
  • 女:对不起,你不能把包带进阅览室。男:哦,不好意思,我忘了。女:没关系,存一下包吧,存包处就在你的右边。男:哦,好的,多谢您了。问:他们最可能在哪儿?

    A、超市

    B、书店

    C、教室

    D、图书馆

  • 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什么是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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