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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玲,女,29岁,广西人,大专学历,其父母在她幼年时离异,她随母亲生活。由于母亲后来再嫁且生意繁忙,无暇管教女儿,致使女儿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分子。2005年,周红玲认识了现任丈夫并很快结婚,生活比较幸福。但好景不长,周红玲的一个“朋友”引诱她尝试吸毒,之后的两年,周红玲变卖了家中所有的家当用来吸毒,其丈夫忍无可忍,将其带到戒毒所强制戒毒。之后,周红玲还在劳教所劳教了一年。由于表现较好,周红玲被劳教所提前释放,回家后,发现家中经济状况跟以前她吸毒时一样差,家徒四壁,而丈夫对她态度比以前更淡漠,父母双方为她吸毒的事情也一直在互相推脱责任,相互责怪对方。周红玲感到生活没有意义。[问题]1.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假如你是一位社会工作者,应该从哪些方面对周红玲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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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没有拘役所的地区,由()执行。

    A、劳教所

    B、监狱

    C、治安拘留所

    D、看守所

  • 【多选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吸毒人员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当作为吸毒人员,纳入相关管控帮教工作范围。

    A、因吸食、注射毒品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的

    B、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在押、收容和羁押人员中有吸(戒)史的

    C、曾经或正在自愿接受戒(脱)毒治疗的

    D、本人主动向禁毒专业部门]寻求帮助或陈述吸(戒)经历的

    E、有其他证据证明的

  • 近日微博上有网友贴出河南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图片,并称有访民被非法拘禁在此。还有网友直接称其为"新型劳教所"。以"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多个事例均发生在河南,这一做法已存在多年。宣布废除劳教之后,"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似乎还有增多趋势。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报道称,正阳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为对非法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此前,该省多市、县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类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初次训诫、警告,接回当地后还要"实行规范的’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训诫警告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法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请问,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A、一些训诫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许可的拘留范围之内;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在训诫教育和拘留之间,自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B、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因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应归依无效

    C、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

    D、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入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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