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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而接受。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因天灾而毁损、灭失的,乙不得向丙索赔

相关标签: 电动车   善意取得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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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已经有人指出纯电动车的电池生产和回收处理过程仍然很不环保,但对消费者个人而言,纯电动车比传统燃油车更加经济,毕竟相同公里数的花费是传统燃油车的一半。所以,消费者个人使用纯电动车仍然是较优选择。
    下列各项最好地总结了上述论证缺陷的是:
    A.忽视了传统燃油车排放出的尾气也是一种污染
    B.假设了经济性是消费者选择用车类型的决定性因素
    C.暗含了电池生产和回收处理的环保技术在短时间内难以改进
    D.忽视了纯电动车和传统燃油车的经济性差异程度是因品牌而异的
  •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是以()为要件。
    A.交付
    B.登记
    C.合同生效
    D.合同成立
  • 下列关于善意取得的论述中,(  )项是正确的。

    A、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交付”要求,故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B、没有处分权的人转让其占有的动产的合同被撤销的,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C、没有处分权的人转让其占有的汽车,该汽车已经交付,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但尚未登记的,汽车的主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D、没有处分权的人转让其占有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得,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 个人认为,电动汽车的部件品种应该由企业选择,市场来当裁判员。电池、电机、电控等部件的品种都很多,都应该由企业根据总体设计和市场进行选择,没有必要由标准来越俎代庖。欧、美、日法规当中低速电动车标准里面都没有限定电池,未排斥铅酸电池,而装有铅酸电池的中国品牌低速电动车畅销国外。因此,中国的低速电动车标准不应该限制铅酸电池。文中“越俎代庖”的“庖”指的是:

    A、装有铅酸电池的中国品牌低速电动车畅销国外的事实

    B、欧、美、日法规里的中低速电动车标准

    C、市场以及企业的总体设计

    D、国内对低速电动车的限定

  • 刘林将其电动车一辆出质给王芳,以担保2000元借款。王芳家里地方狭小,不久后又将电动车返还给了刘林,让刘林代为保管。后来王芳主张对该车的质权,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芳曾经占有过质物,质押合法存在

    B.王芳已经不再占有质物,故质权已经不复存在

    C.王芳无权要求刘林以该电动车变价清偿债务

    D.若刘林还存在其他债务,王芳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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