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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和丈夫结婚多年,由于工作繁忙,丈夫经常回家很晚。单位很多人传言丈夫的作风有些问题。久而久之,王云产生了怀疑,但是又苦于没有证据,于是她在丈夫的手机上偷偷设置了移动梦网的定位功能。一天,丈夫打电话说单位有事要回来晚些,然而等到10点仍不见人影。王云又开始了怀疑,便给丈夫的手机发了短信,在王云的手机上显示了丈夫手机位于某区某街道。王云看到这个信息后便带上相机冲到手机所显示的地址,并根据手机信息的提示找到了丈夫。尽管不愿相信,王云仍然看见自己的丈夫和另外一个女子一丝不挂地躺在床上。王云愤怒至极,为了“保全证据”便用带来的相机连拍7张。之后,其到“淫妇”吴佳的单位找领导诉苦,又到电视台和主持人讲述自己的遭遇并出示了照片;因为吴佳在当地还小有名气,许多小报也报道此事并使用其真名。一时间,许多同事见到吴佳经常指指点点。吴佳一怒之下将王云告上法庭,以损害名誉权为由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答题要求:1.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2.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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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某,男,29岁,会计,国家工作人员。徐某,女,27岁,个体户。2011年4月底,徐某对冯某说:“现在股市行情很好,我有一个朋友在证券监管部门,我略施小惠,就可以从他那里探听到内幕消息,你能不能帮我借100万元现金。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只要我在股市里挣到钱,马上就把钱还给你,并且还会给你丰厚的利息。”冯某说自己手头上只有十几万元,其他的不好想办法。徐某对冯某说:“你多动动脑筋,你是专和钱打交道的,弄百八十万元钱还不是不费吹灰之力。”冯某问徐某怎么个弄法。徐说,她有个朋友也是在一家单位搞财务的,急用钱时就从账上先弄点出来应急,过段时间再补上,根本没有人发觉。冯说,这是要冒大风险的,再考虑考虑。其后几日,徐某天天前去找冯某,并于一日交给冯某2万元钱,说是先给付部分利息。经不住徐某软磨硬泡,2011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冯某先后四次挪用公款100万元。徐某给冯某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拿到钱后,徐某迅速将钱投入股市,后来靠其朋友朱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内幕信息,从股市上净赚了100多万元。同年,7月20日,徐某将100万元如实交给冯某,并给冯某5万元“利息”。7月22日,冯某将挪用的100万元存到单位账户上。8月20日,冯某、徐某案发。

    问题:

    1.冯某、徐某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2.若徐某将钱投到股市后亏了,仅剩20万元。徐某遂对冯某说,反正也还不上了,不如趁人尚未发现,我们带着剩下的钱远走高飞。冯某无奈同意。后二人携款潜逃。此一事实对冯某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是否会产生影响?

    3.如果冯某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计算?

    4.如果冯某挪用公款后将这100万元存在自己账户上,正值股市下跌,过了1个月,冯某将这笔钱又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果冯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非国有公司的职员,冯某挪用公司10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

  • 从张某案看抢劫罪与抢夺罪、绑架罪的界限

    张某,男,23岁,无业,常有小偷小抢行为。2010年1月3日,张某看见公共汽车站前坐着方某和齐某两人,方某睡着,而齐某身前有个旅行包。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于是趁齐某不备将包夺走后逃跑,从旅行包中发现有现金1000元及淫秽录像带若干盘。张某遂组织召集其朋友观看这些抢来的淫秽录像带,并组织播放达20场之多。同年3月7日,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上的挎包后,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李某因失去平衡而跌倒,摔断了胳膊,造成一级残废的重伤。张某在抢包后发现包里只有现金500元,嫌太少,遂决定继续寻找犯罪目标,并想好在某储蓄所外守候,等待作案机会。不一会儿,丁某刚从储蓄所存款后出来,张某看见丁某手中提着大公文包,就趁机冲上去将包夺走后跑入巷内。丁某想包里空无一物,不想报警添麻烦,就没有追究了;但是张某发现后就勃然大怒,他驾车紧追丁某,并使用暴力将丁某抓上摩托车,拉到郊外一小屋中。张某说,只要丁某给他1000元,就放丁某走,否则就要打死丁某。丁某当即给其朋友打电话,要其朋友给自己送1000元到小屋外的空地上,并在拿到钱之后交给了与他一起去取钱的张某。张某也如约将丁某放走。丁某之后报案,公安随后将张某抓获。

    【问题】

    1.如果张某所抢的旅行包实为方某所有,则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张某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3.张某抢包并造成李某重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4.张某使用暴力将丁某抓走并索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5.若张某在抢丁某公文包时身上携带有手枪一支,则应当如何认定该行为?

    6.如果张某和丁某是仇人,张某路遇丁某后,将丁某杀死,后见丁某携带的皮包内有2000元钱和一部价值1500元的手机,张某就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7.如果丁某是张某的债主,张某欠丁某1万元钱不想还,张某将丁某带到一无人处,用匕首抵住丁某的脖子,逼迫丁某写了一张收到张某还给自己1万元钱的收条。此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

    8.如果张某有一次与阿大、阿二两个人共同偷了一批财物,因分赃不均,张某持刀将阿大、阿二捅成重伤,抢走二人分到的财物,则张某此行为属于何种犯罪?

  • 董某某、宋某某(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06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事实一)

    后来,董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上学,上学期间与被害人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董某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13年董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董某某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董某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13年10月9日中午,董某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董某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董某某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实二)

    讯问过程中,董某某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董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董某某轻伤。(事实三)

    在这种情况下,董某某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董某某在2012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董某某同意。董某某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董某某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董某某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董某某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董某某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事实四)

    问题:

    1.事实一中的董某某和宋某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是否适用禁止令?

    2.事实二中的董某某构成何罪?如果判处死刑,是否适用死刑限制减刑?

    3.事实三中的丙丁构成何罪?如何认定?

    4.事实四中的董某某构成何罪?

  • 被告:赵某,男,30岁,无业。

    被告:王某,男,15岁,无业。

    被告:洪某,男,31岁,无业。

    赵某2003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6年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2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某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问题:

    1.赵某抢劫洪某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处于犯罪的何种形态?为什么?

    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在本案中,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 2013年10月19日中午,王某伙同张某前往嘉定区江桥镇封杨路附近,张某对途经的被害人罗某谎称捡到钻戒,而王某则假扮失主在附近四处寻找。王某寻找无果后离开后,张某便谎称钻戒价值不菲,提出跟被害人瓜分钻戒,并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物品,由此骗得被害人金项链1条、足金吊坠1枚、手机1部,共计7029元。同年10月22日、29日,王某又通过假装捡到钻戒,并由张某扮演失主寻找无果来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方式,骗得两外两人足金项链、足金吊坠等共计2万8千余元。

    (事实一)

    原来,1978年3月出生的王某系该县居民,初中文化,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2012年6月8日21时许,王某在其所住的某公司家属院一楼道内捡到何某的钱包,见钱包内除2500元外,还有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便到ATM取款机上试着取现,结果竟能取出钱来,兴奋的他在一时贪念的驱使下,最终共提取出现金1万元来拿回了家。(事实二)

    事实上,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2011年12月3日被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四次,行政处罚一次,他虽然多次因为盗窃罪入狱,可仍不思悔改,又于2013年12月28日在邯郸火车站一楼候车室检票口,趁K599次旅客列车检票人多拥挤之机,盗窃旅客邹某左后裤兜内的人民币32.1元,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在民警追问其犯罪事实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一、事实二的犯罪事实。(事实三)

    问题:

    1.事实一中王某和张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

    2.事实二中王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

    3.事实三中王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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