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甲收罗、招徕乙、丙,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合伙伪造境外企业商务考察邀请函、境内企业在职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组织他人伪装成商务考察人员,骗取某国领事馆签证,将他人送往该国从事非法务工。甲负责寻找、联系、拉拢、引诱欲出国人员,乙负责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及组织签证前的培训,丙负责伪造外国企业邀请函、国内企业在职证明等虚假材料,其中外国企业邀请函请懂外语的丁翻译成外文。经丁询问,丙告诉丁函件为伪造,但未告知具体用途,丁知道后不愿翻译,但丙答应支付可观报酬,丁遂同意。甲以每人5万至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再给乙、丙部分报酬。先后组织数十人去国外从事非法劳务,其中通过这种方式出国的戊因为是甲的朋友所以未收取费用。
【问题】
1.甲、乙、丙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哪些犯罪?
2.如何对甲、乙、丙确定罪数?
3.丁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种犯罪,如不是,为什么?
4.如何确定甲、乙: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5.假如丙遇到出入境管理人“员询问和检查,紧张之际将管理人员打成轻伤并抢回伪造证件逃跑,丙构成什么罪?
6.甲将戊送出国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7.乙在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途中,因天气炎热、车厢拥挤、空气闭塞、饮用水缺乏,致使一名女性中暑身亡,应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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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口头邀约相比,邀请函更正式、更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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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邀请函要突出“请”意,避免使用“务必”、“必须”之类带强制性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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