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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甲与德国公民乙于1988年结婚,2004年乙向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诉讼。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该起诉应()

  • A受理此案

  • B与德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 C以“一事不两讼”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 D告知甲在德国法院应诉

相关标签: 离婚诉讼   住所地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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