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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
A.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B.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C.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D.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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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
    A.违法实施处罚的B.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C.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D.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辞退的法律后果有(  )
    A.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B.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C.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D.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
    A.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B.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C.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D.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
    A.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B.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C.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D.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
    A.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B.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C.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D.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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