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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
A.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B.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C.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D.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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