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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甲(35岁)、乙(22岁)、丙(15岁)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某在门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在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捺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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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情形中,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有()。

    A.犯罪嫌疑人甲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B.乙故意重伤他人,被家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C.丙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又主动供述其他盗窃罪行

    D.丁贪污公款在贪污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张家村和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为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财产给第三人,则()。

    A.出卖行为有效,第三人因此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B.出卖行为有效,但只有善意第三人才有权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C.卖行为无效,第三人无权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D.出卖行为无效,但善意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 李某性格怪癖,因受单位领导批评而发泄不满,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当场撞伤5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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