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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本案处理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适用:一个偶然的机会,杜某在某市交管部门发现自己竟然从某年7月20日到次年5月23日在驾车运货时,在同一路口被电子眼拍到闯禁行105次,长达5页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显示,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他105次被电子眼拍到在该路口违规驶入,而这条路是从东到西的单行线。这个路口距离他的菜摊仅有几百米。电子眼的下面有一块很大的交通标志牌,上面的图案是一辆小汽车和一道杠,和“国标”略有差别的是,这道杠被压在小汽车轮子下。杜某以为这是允许小汽车通行的标志。杜某的累计罚款达到1.05万元。尽管这笔罚款对他来说意味着一年的菜白卖了,但经过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自己的确违反有关规定,杜某在知道自己违章后的一周之内还是将1.05万元的罚款交到了交管部门。一时间杜某成为焦点人物,全中国司机中的名人,“交通违章之王”。经媒体发掘后发现,原来像杜某这样被多次在该路口因同一原因被电子眼拍下来的司机还不止他一个。最后,他采纳了一位律师的建议。6月13日,他将市交管部门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该路口的交通标志根本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令标志,以及交管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告知”义务,导致他多次重复在一个路口违规。
A.行政复议法
B.行政许可法
C.行政处罚法
D.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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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计量校准人员小王有这样的工作习惯,他每次进行实验操作时先将实验数据和计算记录在一张草稿纸上。待做完实验后,再将数据和计算结果整整齐齐地抄在按规定印有记录格式的记录纸上,草稿纸则不再保存。有一次,因对某仪器的校准结果引起关于仪器质量的索赔纠纷,用户方告到法院,将通过法院裁决。这台仪器正是校准人员小王校准和出具校准证书的。法院在调查时要求提供校准原始记录,但由于提供的是抄件,法院认为不能作为凭证,给调查和判断造成麻烦。分析:依据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7.10“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的要求,原始记录必须是当时记录的,不能事后追记或补记,也不能以重新抄过的记录代替原始记录。检定、校准人员必须要改掉用草稿纸记录以后重抄的习惯。原始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客观,信息量足够,能从中了解到不确定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在需要时能在尽可能与原来条件接近的条件下使检定或校准实验重现。重抄的记录不能作为原始记录,也不能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凭证。在重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错漏,导致结果不可靠。必须记录客观事实,直接观察到的现象,记录读取的数据和数据处理的过程,不得虚构记录,伪造数据。证书、报告在各种执法活动中是重要凭证,而证书、报告是依据原始记录编制的,因此必须保证原始记录的真实和信息的完整。为此,必须使用按规定设计的记录格式;记录要有编号、页号;要包含足够的信息;要符合记录书写要求和修改要求;要按规定在原始记录上亲笔签名;按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2.有一段说明为:“雷达测速仪是用于检测车辆的行驶速度,以保证车辆的行驶安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它辅以数码照相设备(俗称”电子眼“),以准确的计量数据和清晰的照片作为对行车超速者处罚的依据。它的特点之一,其固定测速误差为±1Km/h,运动测速误差为±2Km/h,测速距离一般在200~800m,所以公安交通部门广泛使用它。”请指出说明中的错误之处。

  • 【案例二】

    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电子眼”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进行监督并留下处罚依据,具有一定威慑力。然而,近年来有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据业内人士介绍,安装一台“电子眼”,加上后台设备,一次性要投入大约七八万元,一个城市安装成百上千个“电子眼”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此,财政不足、警力不足常常被当做“电子眼”外包的理由。但无论是以哪种形式外包给企业,都难以回避参与企业需要从中赚取利润的事实。

    以S省某通讯公司为例,自2005年8月到2009年,这家企业已经在成都市区和几个郊县的主要路口、路段安装了近1000套机动车闯红灯、超速、逆行、占用公交车专用通道等违法行为自动监测和记录系统。

    作为回报,这家公司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元罚款中分得39元。换句话说,获得的利益分成高达39%。从2006年开始,截至2008年,该通讯公司每年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中获得的运营收入就有数千万元。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城市的主要交通线路上几乎是百米一“眼”,无数驾驶员稍有不慎就被罚款。有的省市外包“电子眼”的私营企业甚至雇用人员坐在测速车里进行拍照,每个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每月完成指标发给工资,超出指标再拿提成。

    据媒体报道,不少司机抱怨“电子眼”乱作为,驾驶员“被超速”。成都市一位鄢姓司机投诉说,他所驾驶的小车,去年曾收到两张违法处罚通知单,被告知在7月13日14时18分35秒至14时18分50秒之间,分别在三环路11km+99m处至7km+489m处超速行驶。该司机质疑:按照这两张罚单的显示,瑞虎车在15秒内跑完了3.6公里,也就是速度达到864公里/小时!这哪里是汽车,整个一飞机嘛!执法公正吗?

    【案例分析】

    1.政府部门把作为交通管理执法依据的“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和经营会产生哪些不良后果?

    2.结合材料,分析政府应该如何完善和规范“电子眼”的执法。

  • 驾驶员谭某于2013年10月2日在某十字路口无视交通指示标志违章左转,被”电子眼“记录下来。10月31日,交警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通过邮递的方式向谭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谭某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1月2日,谭某签收《处罚决定书》,其后,谭某认为交警部门的处罚主要证据不足,拟提起行政诉讼,则谭某起诉的的截止日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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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013年11月30日

    C.2014年2月3日

    D.2014年1月3日

  • 案例三  2005年4月中旬,北京市交管部门公开表态:北京交警不会取消且将继续加强暗中执法。目前,北京上岗执法的“电子眼”达1482个,交警每日分布各交通要道,随时准备“兵从天降”。一位开车的朋友,看着自己的违法记录,无奈地说:“要缴纳那么多罚款,真让人心疼!”对于暗中执法,一些人颇有微词:动辄罚钱、扣分,暗中执法有悖执法目的。不少司机认为,暗中执法不够人性化,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行政要求。很多时候,司机违法并非初衷,而是不小心或事出有因。对违章行为暗中执法,只能增加司机心理负担,毫无教育意义。而交管部门则认为,暗中执法便于秉公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一些情况下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事出有因”并不能成为违法的托辞,纵容自己不等于人性化。[2005年真题]  问题:  1.“暗中执法”是否违背了以人为本的行政要求?并加以说明。  2.你认为在行政管理中应如何正确处理以人为本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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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7月5日B、7月10日C、7月15日D、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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