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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致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问题:
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是否合法?
2.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是否合法?
3.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
4.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5.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请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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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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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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