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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长沙市岳麓区的程娟与住所地在该市望城区的H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标的物为该市长沙县某某苑3栋2单元801房,面积为148平米,单价为6800元/平米;同时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只能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程娟入住后发现房屋面积只有143.8平米,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便要求H房产开发公司赔偿。H房产开发公司置之不理,明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地域管辖的类型是()
A.一般地域管辖B.特殊地域管辖C.协议管辖D.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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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支付的地价

    B、房产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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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开发土地的有关费用

  • 家住长沙市岳麓区的程娟与住所地在该市望城区的H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标的物为该市长沙县某某苑3栋2单元801房,面积为148平米,单价为6800元/平米;同时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只能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程娟入住后发现房屋面积只有143.8平米,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便要求H房产开发公司赔偿。H房产开发公司置之不理,明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请回答下列问题:3.在诉讼进行中,若H房产开发公司将住址迁至开福区,则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A.岳麓区人民法院B.望城区人民法院C.长沙县人民法院D.开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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