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公司是一家具有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为了取得培青学院学生宿舍楼的施工承包权,宏达公司在其资质能够满足建造该宿舍楼要求的情况下,借用了某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进行投标,并以总造价1.2亿元成功中标。宏达公司以该特级企业名义按照中标价与培青学院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未约定垫资的任何条款。为了解决院方资金周转的困难,宏达公司又与院方私下另行订立了协议,约定宿舍楼总造价在备案合同价基础上下浮5%,总造价为1.14亿元,垫资0.1亿元至竣工验收合格再行支付。宿舍楼按照合同约定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但院方未能按时支付除约定保证金外的全部工程价款。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宏达公司将院方告上法庭,要求院方按照中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定该宿舍楼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宏达公司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法院应( )。
A、依法驳回B、不予受理C、予以支持D、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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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B、7.87
C、8.5
D、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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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0
B、650
C、505
D、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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