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搜题 > 招聘类 > 公务员考试 > 问题详情
问题详情

2014年2月5日,马某与陈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马某的房屋一套(以下称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陈某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2月8日,梁某得知马某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出90万元购买。于是,马某与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梁某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梁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月12日,当陈某支付第一笔房款时,马某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陈某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需向银行申请贷款。马某、陈某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陈某支付首付20万无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陈某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陈某表示仍然要买1号房,要求马某按原合同履行。马某表示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陈某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陈某认为马某违约在先。3月中旬,陈莱诉请法院确认马某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马某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马某则要求陈某继续履行购买2号房的义务。3月20日,梁某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5月20日,梁某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梁某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梁某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梁某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梁某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 )赔偿。

A、马某

B、梁某

C、A公司

D、梁某和A公司共同

未找到的试题在搜索页框底部可快速提交,在会员中心"提交的题"查看可解决状态。 收藏该题
查看答案

相关问题推荐

  • 西甲公司与英超公司签订有偿委托合同,由西甲公司委托英超公司采购200台空调,并预先支付购买空调的费用30万元。英超公司经考察发现A公司有一批物美价廉的空调,遂以自己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买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英超公司从A公司购进200台空调,总价款45万元,英超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定金,货到验收后一周内英超公司付清全部款项。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天降暴雨,有5台空调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英超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地点验收货物,当即对发生损坏的5台空调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A公司返还全部定金。A公司拒不返还,英超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若由于A公司拒不返还定金,英超公司没有足够资金为西甲公司采购空调,西甲公司受到了经济损失,则( )。

    A、西甲公司的损失由英超公司承担

    B、西甲公司的损失由A公司承担

    C、西甲公司的损失由英超公司与A公司一同承担

    D、西甲公司的损失由英超公司或A公司承担

  • 2006年,甲(男,籍贯X省)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籍贯Y省),两人随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08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两人在Z直辖市租了一套房屋开始了夫妻生活。但婚后,甲与乙因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导致两人感情出现危机,相互之间缺乏信任,甲也开始怀疑乙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2013年11月,乙搬出了与甲合租的房子在Z直辖市另找房屋租住。在分居期间,乙另有新欢,甲一怒之下持刀在乙的住所将乙杀死。案发后,甲随即离开现场,然后用手机拔打“110”,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说明其杀人的事实。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乙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以及其他情节,根据罪刑相一致的原则,人民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A、甲杀人所用的刀

    B、证明甲进入乙居住小区的监控录像

    C、描述甲杀人过程的证人证言

    D、甲留在作案现场的指纹

  • 甲、乙、丙三人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以价值50万元的房屋出资。后甲和丙因公司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公司解散后,甲、乙、丙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若甲并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则( )。

    A、甲应向公司补足出资

    B、甲不能领取分红

    C、甲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丙有权决定开除甲的股东身份

  •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调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申请对乙农庄内被毁的房屋、设施、果树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同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根据案例,该市规划局行为违法之处有( )。

    A、未告知乙公司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B、要求乙公司四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C、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D、未向乙公司送达《通告》

  • 镇长张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张某和村民郑某勾结,由郑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20亩荒山用于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张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郑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郑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郑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郑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郑某名下。后郑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张某30万元。张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郑某无奈又给张某10万元。郑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以把钱偷回来。”郑某深夜到张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张某汽车的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张某认定是郑某作案,决意报复郑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郑某住在山坡上)。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郑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郑某,并累及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现金,赵某及赵某父亲构成什么罪?( )

    A、受贿罪共犯

    B、赵某构成受贿罪,赵某父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贪污罪共犯

    D、赵某构成受贿罪,赵某父亲构成介绍贿赂罪

联系客服 会员中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