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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4日,劳动合同终止前人部经理王力找到马静,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马静,马静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当场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马静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马静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时候,马静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马静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马静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马静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做法,马静感到非常不解,于2013年12月28日愤然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马静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内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且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马静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公司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马静的请求,公司将不予理睬。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马静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否顺延至医疗期满?(2分)理由是什么?(15分)

马静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医疗期满。(2分)理由如下:

(1)《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该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与马静的劳动合同;只有在医疗期满以后,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马静。(5分)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分)

本案例中,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马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马静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但是该签字不能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马静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把马静在回执上签字的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公司与马静的劳动合同要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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