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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李某,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下列关于本案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书记员向某,是被告人王某的小舅子,被害人李某可以申请向某回避B.本案的辩护人马某,是被告人王某的妻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马某回避C.本案的审委会成员朱某,曾经接受过王某的宴请,李某的妻子可以申请朱某回避D.本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后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原合议庭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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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情况审查。下列符合这一情形的有()。 A:被告人米某是盲人,没有委托辩护人B:被告人小华8岁,没有委托辩护人C:被告人吴某是怀孕妇女,没有委托辩护人D:被告人王某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E:被告人冯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
  • 甲、乙同样都想置被害人于死地,甲向被害人砍了一刀,将被害人砍倒在血泊中,再准备砍第二刀的时候被过路人奋力阻止,被害人幸免于死,造成重伤。乙向被害人砍了一刀,将被害人砍倒在血泊中,再准备砍第二刀的时候,看到被害人苦苦哀求,心生怜悯而扔下凶器离去,被害人重伤,则甲的行为属于(),乙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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