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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欠薪案

齐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老板,招聘了-批农民工建设大楼。将近年关,本该发工资给工人,齐某却百般拖欠,偷偷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别处,工人们多次讨要工资未果。此事影响恶劣,当地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介入责令齐某支付工资,但是齐某仍然拒绝支付。

【问题】

1.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2.当地有关部门介入此事,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齐某出于害怕,支付了所有工资,并且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对齐某应该如何处罚?

3.如果工人邓某多次向齐某讨债未果,干脆将齐某绑至家中威逼其交出工钱1万元;齐某诉苦说自己没带钱,邓某遂要求其找家人要钱,齐某只好打电话给妻子,说自己做生意需要钱,让她送1万元钱来给邓某,其妻信以为真,将钱交于邓某。邓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4.如果邓某和王某决定绑架齐某的儿子小齐来逼其付清工资,结果两人在幼儿园绑错了人,错将小磊当作小齐绑回出租房,两人干脆将错就错,打电话给小磊的家人勒索10万元赎金。等待赎金的过程中,王某见小磊可怜,想起了自己的小儿子,心生悔意,趁邓某出去时,将小磊偷偷放走,邓某、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5.如果工人陈某儿子身患重病,陈某无钱医治,走投无路之际遇到专门组织他人贩卖人体器官的郑某,陈某与郑某约定出卖自己一个肾脏。但还未等陈某付诸行动,其儿子重病离世,陈某心灰意冷,不再愿意出***脏,郑某已经与他人谈好了生意,见陈某反悔大为恼怒,将陈某迷晕后取其肾脏,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6.如果齐某的工地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关部门提出并指令其改正,但是齐某置之不理;2011年3月15日,两名施工人员在13层卸料平台进行钢管导运时,卸料平台突然倾覆坠地,平台上两名施工人员坠落地面死亡。此事应该如何定性?如果其中一名工人的母亲杨某(1934年2月12日出生)丧子后痛不欲生,雇人杀死齐某,对其应该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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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某、张某非法传销案

    杨某、张某注册成立了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手机生意。由于经济不景气,生意惨淡,为了少交税,二人一直采用部分产品不登记入库的方法逃税。后县国税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年间,该公司逃增值税税款人民币40多万元,占同期应缴纳税额的52%。国税局遂下达了追缴通知,令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事发后,杨某委托与县国税局局长谢某颇有交情的大学同学李某向谢某说情,在李某的撮合下,谢某收了杨某的5万元好处费后,便将此事压下,不了了之。李某也因此得到了1万元的好处费。

    但是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生意就再也维持不下去了,2009年9月,二人听说现在网络传销来钱很快,便以公司名义为并不存在的某品牌护肤系列产品做广告宣传,制订虚假的市场计划,以高额返还为诱饵,利用网络广泛招收业务员及合作商。他们在网上许诺,每位加盟业务员出资人民币300元为投单1份,即可享有公司发放的4个月工资,从100元至300元不等,业务员投单满60份即可成为公司代理商。杨某、张某用后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支付先加入者的报酬以维持运作,长期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在一年时间里,共发展代理商60余人,散户500余人。这时,他们的一位朋友丁某对他们说:“我认识一位‘主’,是‘倒粉的’(贩毒),这一阵子风声紧,想请你们帮个忙,按10%的比例提给你们。”杨某、张某一听钱来得这么容易,便满口答应,为其在银行开了一个1000万元的账户。不久后,因他人举报,本案案发。经查,其非法经营额达1300余万元,致使网络成员的685万余元损失无法返还。

    【问题】

    1.杨某、张某逃税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张某网络传销的行为如何定罪?

    3.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洗钱罪?

    4.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5.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6.如果是谢某的妻子白某收了杨某5万元的好处费,谢某将此事压下,不了了之,那么白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7.如果李某找到谢某时,谢某已经退休了,但是由于现任国税局局长是自己的徒弟,谢某答应可以帮忙,收了5万元好处费,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徐某挪用公款等案

    徐某是某信用社雇佣的员工,主要从事押钞工作,也兼负责现金出入库工作。信用社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邓某是由上一级国有银行委派到该信用社负责监管该信用社某一资金链流通的工作人员。

    2012年1月期间,徐、邓2人因为炒股手头紧张,于是在邓某所监管的资金中,挪用了10万元去炒股,至案发尚有5万元未补上。

    2012年4月17日,徐某告知邓某自己将有一次接触大额款项的机会,决定捞一把然后跑路,看在邓某平日里对其的照顾,决定分出一部分给邓,邓某当即答应并且与徐某商量了具体细节。

    4月22日下午5时许,徐某与同事曾某等人从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各营业网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待曾某等人离开后,徐某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返回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60万元人民币后,从中拿出10万元给邓某后便携款潜逃。

    当天晚上,徐某经田某介绍暂住到谭某家。5月底,因徐某碰到熟人,便要求田某、谭某为其另租房子,后由田某、谭某介绍徐某租到该市G楼B室。在转移到B室躲藏前,徐某将赃款中的46万元人民币交由谭某保管,谭某将赃款藏匿于其卧室沙发下。徐某躲藏期间,谭某安排徐某的饮食起居,为徐某购买日常生活用品。11月16日,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徐某隐藏处所将徐某、谭某被抓获。到案后徐某揭发了邓某与自己挪用信用社资金的事实,并且也揭露了邓某受贿的事实。据查,上述事实均属实。

    【问题】

    1.徐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

    2.邓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

    3.徐某和邓某是否构成构成共同犯罪?在哪个(些)罪上成立共犯?

    4.如何评价田某的行为?

    5.如何评价谭某的行为?

    6.案中各行为人有哪些法定情节?

  • 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沈某,男,35岁,某贸易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李某,男,40岁,某国有面粉加工厂业务员。

    沈某听说开“皮包公司”很容易骗钱,遂于2010年3月,在既无任何资金又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用“沈雨”的假名在某县邮政储蓄所存款100元人民币,然后采用涂改方法,将这个数额为100元的存折改为70万元的假存折。之后,他用假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在该县的分理处,骗取了信用证。同时又花3000元“代理费”找某商务代理公司为其代为办理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某贸易公司的登记手续。其后,沈某便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单位订立代购汽车协议,骗取货款。2010年10月18日,沈某向某国有面粉加工厂推销小汽车,经洽谈,需方要购车10辆。

    沈某提出需方在汇30%的预付款后7天内可在某地提货。该厂的业务员李某未仔细查证沈某的公司证明文件,就与沈某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之后,需方即按沈某的要求汇款200万元。沈某得款后,却把其中的20万元挪作他用。提货日期到时,沈某编造种种借口,说:“近来厂家生产任务急,难以及时供货,所以我暂无力交货,望再宽缓几天。”事隔几天,该面粉加工厂发现受骗,即派职员多次向沈催要货款,沈到处躲避。几经努力,该批货款陆续被追回,但该厂为此已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万元。

    【问题】

    1.沈某成立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沈某变造存单、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的200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若沈某得到200万元汇款是为了将其投入生产,将“皮包公司”转入正规贸易公司,并陆续从海外购进小汽车,但未能履约即被抓获,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6.如果李某事先知道沈某的公司是“皮包公司”,还是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向沈某索要好处费,则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 袁某等贪污案

    事实一:袁某系某国有A公司的总经理,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年初,A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改制评估过程中,袁某指使齐某通过改动会计报表的方式隐匿应收利润、收入等国有资产共计200万元。为了顺利通过资产评估验收,袁某经与齐某商议,向具体负责资产评估的某资产评估师李某的银行卡汇款5万元。李某收到汇款后出具了隐瞒该笔资产的应付款评估报告。袁某伙同齐某计划:在公司改制成功后,按照职务高低将200万元以公司福利的方式分发给公司领导班子。未想改制尚未完成,因人举报案发。

    事实二:检察机关在调查本案时,从袁某家中搜出现金存款单、借款单等合计50万元,其中袁某能说出财产来源的计16万元,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计34万元。

    事实三:齐某因畏惧主动投案后交代了其与袁某的全部犯罪情况,并供述:2012年2月齐某指使公司会计取出公款20万元,为其自己购置商品房一套,后于2012年底全款归还公司。

    【问题】

    1.事实一中,袁某与齐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2.事实一中,袁某等向李某汇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3.事实一中,袁某与齐某处于何种犯罪形态?

    4.事实一中,李某构成何罪?是否构成袁某、齐某的共犯?

    5.事实二中,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6.综合事实一和事实三,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何量刑情节?

  • 沈某、丁某及韩某盗窃信用卡案

    2010年5月17日,沈某(男,1988年6月1日生)得知室友李某刚收到汇款5000元并存入了信用卡中。沈某当时正苦于没钱与女友去旅行,遂生歹念,欲偷走李某的信用卡并将5000元取走。为了避免李某怀疑自己是作案人,沈某找来其社会上的朋友丁某(男,1989年10月10日生),怂恿丁某助其偷卡提钱,并约定事后五五分成,丁某同意。当晚,丁某找来韩某(男,1994年3月20日生),并把犯罪计划告诉韩某,以500元作为报酬成功诱使韩某代为实施犯罪行为,丁某将沈某预先准备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告知信用卡密码。第二天,韩某叫上其表弟黄某(男,1994年5月16日生)一起“办事”,让黄某望风。二人成功偷出信用卡后,韩某在提款机凭密码一次性取出5000元,卡内尚有余额1150元。韩某将卡和钱交给丁某后得款500元。丁某得知卡内尚有余额,心想一不做二不休,首先将1150元取走,之后再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又恶意透支了1000元,丁某将共计2150元私吞后,交给沈某2500元,丁某共得利4150元。

    【问题】

    1.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定何罪?

    2.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何种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

    3.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其在犯罪中起何种作用?应当如何处罚?

    4.沈某对丁某多取的2150元是否同样负有刑事责任?如何计算沈某的犯罪数额?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如何认定?该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6.如果韩某在偷卡过程中看见宿舍管理员在巡视,因害怕被发现而慌张跑向出口,不料将管理员撞倒,造成管理员轻伤,对韩某该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7.如果沈某除上述行为外,还曾经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过一张信用卡,而丁某在明知该卡是沈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仍加以使用,且数额较大,沈某和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8.如果韩某并未盗窃信用卡,而是捡到李某的信用卡后,猜对密码,支取了其中的5000元,则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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