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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诉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甲厂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该厂的生猪被屠宰前后,依法应由县兽检所进行检疫、检验。2013年5月18日,县政府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2013年5月22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要求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致使甲厂的生猪无法屠宰和上市销售,被迫停业。甲厂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违法。法院受理后,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甲厂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甲厂对县政府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第一个案件的被告是谁?应如何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

2.县兽检所能否作为第一个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可以,其可通过什么途径参与诉讼?

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否属于内部指导行为?是否可诉?

4.第一个案件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5.若甲厂单独就审查《屠宰管理通知》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6.这两个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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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并不得用于加工无皮鲜、冻片猪肉,销售时应当明示。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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