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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私自旅游,欲向单位请假,遂找到其友,在县医院工作的王医师,求王医师为自己开具病假条。王医师碍于情面,为其开出了“脚踝关节软组织挫伤,卧床休息15日”的诊断建议书。对于王医师的行为,县卫生局可以给予(  )。

A、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B、调离医师岗位

C、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D、警告或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至一年

E、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相关标签: 病假条   碍于情面   软组织   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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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司的上述做法,马静感到非常不解,于2013年12月28日愤然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马静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内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且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马静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公司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马静的请求,公司将不予理睬。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马静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否顺延至医疗期满?(2分)理由是什么?(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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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该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与马静的劳动合同;只有在医疗期满以后,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马静。(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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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中,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马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马静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但是该签字不能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马静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把马静在回执上签字的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公司与马静的劳动合同要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5分)

  • 某学生因要报考研究生,欲向单位请假复习,遂找到其中学同学、县医院的某执业医师,请该医师为其开具病假条。该医师为其开出了病毒性心肌炎,全休1个月的诊断证明书。对于该医师的行为,县卫生局可以给予

    A、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B、警告或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C、警告或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至1年

    D、调离医师岗位

    E、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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