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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相关标签: 保证期 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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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如未约定保证期间,此种情形表明()
A、等于保证合同无效
B、保证期间为3个月
C、保证期间为6个月
D、保证期间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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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在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下列关于保证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保证期间为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B.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C.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D.纳税保证人和税务机关可以约定纳税保证期间 -
既承保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证期内,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保修、保养或维护义务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还承保在工程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的保险是()。
A、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
B、特别扩展保证期保险
C、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
D、无限责任保证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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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款,保期开始后因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安装错误以及设计错误等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负责赔偿。
A、有限责任保证期
B、扩展责任保证期
C、特别扩展保证期
D、一般责任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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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下列不属于保证期保险的类型的是()。
A.特别扩展保证期条款
B.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
C.缩小责任保证期保险
D.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