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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必须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把____教育作为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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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县规划建设一座大型化工厂,当地居民担心污染问题,多次联系本选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某,希望向其反映问题。刘某均以工作忙为由予以推托,居民对此深为不满。事后,55位选民(其中有4人不属于刘某所在选区选民)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了罢免刘某代表职务的书面申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联系刘某即召开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了对刘某的罢免案。刘某对该罢免结果提出异议。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宪法学知识和选举法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联名提出罢免请求的选民人数是否合法?为什么?(2)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刘某代表职务的做法存在哪些错误?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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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儿家长参与托幼机构管理的主要形式是()

    A、家长学校

    B、宣传栏

    C、家长委员会

    D、家园联系本

  • 我很重要

     当我说出“我很重要”这句话的时候,颈项后面掠过一丝战栗。我知道这是把自己的额头裸露在弓箭之下了,心灵极容易被别人的批判洞伤。  许多年来,没有人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表示自己“很重要”。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都是——“我不重要”。作为一名普通士兵,与辉煌的胜利相比,我不重要。作为一个单薄的个体,与浑厚的集体相比,我不重要。作为一个奉献型的女性,与整个家庭相比,我不重要。作为随处可见的一分子,与宝贵的物质相比,我不重要。  我们——简明扼要地说,就是每一个单独的“我”——到底重要还是不重要?  对于我们的父母,我们永远是不可重复的孤本。无论他们有多少儿女,我们都是独特的一个。假如我不存在了,他们就空留一份慈爱,在风中蜘蛛骰飘汤。  假如我生了病,他们的心就会皱缩成石块,无数次向上苍祈祷我的康复,甚全愿灾痛以十倍的烈度降临于他们的自身,以换取我的平安。 我的每一滴成功,都如同经过放大镜,进入他们的瞳孔,摄入他们的心底。  假如我们先他们而去,他们的白发会从日出垂到日暮,泪水会使太平洋为之涨潮。  面对这无法承载的亲情,我们还敢说我不重要吗?俯对我们的孩童,我们是至高至尊的唯一。我们是他们最初的宇宙,我们是深不可测的海洋。假如我们离去,孩子就失去淳淳无双的血缘之爱,天倾东南,地陷西北,万劫不复。盘子破裂可以粘起,童年碎了,永不复原。伤口流血了,没有母亲的手为他包扎。面临抉择,没有父亲的智慧为他谋略…… 面对后代,我们有胆量说我不重要吗? 相交多年的密友,就如同沙漠中的古陶,摔碎一件就少一件,再也找不到一模一样的成品。面对这般友情,我们还好意思说我不重要吗?  我很重要。  我对于我的工作我的事业,是不可或缺的主宰。我的独出心裁的创意,像鸽群一般在天空翱翔,只有我才捉得住它们的羽毛。我的设想像珍珠一般散落在海滩上,等待着我把它用金线串起。我的意志向前延伸,直到地平线消失的地方……  没有人能替代我,就像我不能代替别人。  我很重要。  我对自己小声说。我还不习惯嘹亮地宣布这一主张,我们在不重要中生活得太久了。  是的,我很重要。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勇气这样说。我们的地位可能很卑微,我们的身份可能很渺小,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我们不重要。  重要并不是伟大的同义词,它是心灵对生命的许诺。人们常常从成就事业的角度,断定我们是否重要。但我要说,只要我们在时刻努力着,为光明在奋斗着,我们就是无比重要地生活着。  让我们昂起头,对着我们这颗美丽的星球上无数的生灵,响亮地宣布——我很重要。 1.本文作者针对长期以来不少人忽略自我存在的价值,认为“____\__”这一思 想观念,发出了“ __________”这一响亮的宣言。 2.在第④自然段到第⑥自然段中,作者从三个方面精辟剖析了个体生命的价值。这三个方面是指哪三个方面?  (1)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___ 3.“孤本”原指某书仅有一份在世间流传的版本。第⑨自然段中有两个词与“孤本”在文中表达的意思相近。这两个词是____\__、_______ 。 4.第⑩自然段中画线的比喻句把__\_比做____\__,两者的相似点是_________。 这一比喻形象生动地阐述了作者的独特见解。 5.作者说:“重要并不是伟大的同义词,它是心灵对生命的许诺。”请你联系本文简要回答应该怎样生活才能无愧于“心灵对生命的许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作者认为“我很重要”,你认为还有没有比“我”更重要的?请简述你的见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8年12月31日签订了期租船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期租船舶,从事中国沿海集装箱运输。合同有关条款如下:船舶规范: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件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予以降低。停租:(A)如时间损失是由于(1)人员或船用品不足;(2)船壳、机器或设备损坏;……则从时间损失起至船重新处于有效状态,租金停止。……(C)如本租约所说的原因使用本船延误达3周以上,租船人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航速索赔:联系本租约第1条,如航速减低及或耗油增多,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多耗用燃油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申请于1999年1月14日2时10分在大连将船舶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999年2月15日1时在黄埔港违约将船舶退租给申请人,致使船舶在广东桂山锚地停泊,直至1999年3月8日才重新投入营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退租行为属违约行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退租后停泊期间产生的租金和燃油损耗合计56387.50美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提供船舶的实际技术规范与申请人提供的船舶规范严重不符,船舶不适航适货。被申请人承租后的1个月内,该轮主机经常发生故障,因此停航达5天之多。另外,船舶的船舶规范载明航速为13至14节,而实际上仅有大约11节,有时只有9节。鉴于船舶不能按约定用途使用,被申请人提出降低租金的合理解决方案,但遭到申请人的拒绝。本案申请人所提供的船舶从未达到船舶规范的要求,早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租船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被申请人同时提出反请求,请求申请人赔偿由于船舶航速不足造成的营运损失。船舶从1999年1月14日交船到2月15日还船为32.5日,由于航速不足造成时间损失7.44日,使被申请人损失一个航次的营运收益,为人民币365107元。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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