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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一份会议室装修合同,后因装修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装修公司恢复原样并赔偿相应损失。装修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判决。该判决产生的法律效力是()。

A.双方的装修合同解除

B.双方的装修质量争议消灭

C.人民法院非经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撤销该判决

D.装修公司不履行义务时,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二审法院审理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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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8月,某装修公司经卢某某介绍,认识了某信用社主任何某。9月3日,信用社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信用社贷款给装修公司15万元,用于购买装修材料;贷款期l年,从1999年9月4日至2000年9月3日;贷款方应按计划发放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误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贷款利率按营业所现行利率计算,如遇调整,按调整后利率计算。某建筑公司同意为装修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如期到信用社提取贷款时,却发现信用社已将15万元贷款给了中介人卢某某。此后装修公司未再提及此事。2000年9月7日,信用社在未做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从建筑公司在该信用社的账户上扣划了15万元及利息。建筑公司认为:信用社没有贷款给装修公司,二者之间没有形成信贷关系,主债务不存在,担保关系也不成立,因此,信用社应当返回其扣划的款项。装修公司认为:信用社没有履行贷款协议,现在履行对其已无必要,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信用社认为:其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卢某某是以装修公司的名义取走贷款的,卢的行为代表了装修公司的行为,因此,信用社到期依法扣划担保人的款项是合情合理的。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信用社是否构成违约?()

    A、是

    B、否

  • 2017年2月1日,煤炭公司与矿务局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商定以汇票方式结算。煤炭公司随后持购销合同到甲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认可后,与煤炭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725,收款人为矿务局,出票人为煤炭公司,汇票金额为28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3月1日;煤炭公司应当于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甲银行备付;汇票到期,甲银行凭票支付票款;如果煤炭公司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存应付票款,承兑银行可将不足部分转入煤炭公司逾期贷款账户,并按规定计收罚息。承兑协议签订后,甲银行承兑该汇票,煤炭公司将汇票交付给矿务局。矿务局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装修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装修公司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方享有票据权利。装修公司派业务员赵某携带该汇票到建材市场采购建材,赵某不慎将票据丢失,但装修公司因疏忽未采取任何票据权利补救措施。2017年3月2日,某建材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煤炭公司仅交存了8万元为由予以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该建材公司遂向装修公司追索票款,装修公司以票面上装修公司的签章为他人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经查,建材公司对票据上装修公司背书人签章被伪造一事并不知情。2017年3月10日,建材公司向矿务局发出追索通知,矿务局以装修公司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017年3月20日,建材公司再次要求矿务局承担票据责任,矿务局电询法律顾问后向建材公司清偿了票款。2018年3月10日,矿务局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甲银行于2018年3月25日向矿务局偿付了票款,并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炭公司偿付2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罚息。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银行拒绝向建材公司支付票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装修公司拒绝向建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2017年3月10日,矿务局拒绝向建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矿务局为何最终向建材公司清偿了票据(5)请指出甲银行对煤炭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何时届满并说明理由。
  • 下面的情况,应如何理解: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依据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房屋面积15000平方米),承租人通过招标,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约定由装修公司垫资施工。在装修中,因承租人违约被房屋产权人解除了租房合同,承租人未支付装修费并人间蒸发。请问:装修公司能否以对装修物享有物权为由向房屋产权人主张权利?能否参照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执行?或者该案有其它的处理思路,请详述。

  • 1999年8月,某装修公司经卢某某介绍,认识了某信用社主任何某。9月3日,信用社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信用社贷款给装修公司15万元,用于购买装修材料;贷款期l年,从1999年9月4日至2000年9月3日;贷款方应按计划发放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误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贷款利率按营业所现行利率计算,如遇调整,按调整后利率计算。某建筑公司同意为装修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如期到信用社提取贷款时,却发现信用社已将15万元贷款给了中介人卢某某。此后装修公司未再提及此事。 2000年9月7日,信用社在未做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从建筑公司在该信用社的账户上扣划了15万元及利息。建筑公司认为:信用社没有贷款给装修公司,二者之间没有形成信贷关系,主债务不存在,担保关系也不成立,因此,信用社应当返回其扣划的款项。装修公司认为:信用社没有履行贷款协议,现在履行对其已无必要,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 信用社认为:其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卢某某是以装修公司的名义取走贷款的,卢的行为代表了装修公司的行为,因此,信用社到期依法扣划担保人的款项是合情合理的。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信用社与某装修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A、成立

    B、不成立

  • 某住宅小区606室业主委托某装修公司装修,不料装修公司误将609室当作606室装修完毕。则该装修公司与609室房屋所有人构成()之债。

    A.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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