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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乙银行与甲公司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公用房权属证件齐全但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丙公司法人代表长驻香港,保证合同由丙公司总经理签字。乙银行与丙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为()。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B.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年
C.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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