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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张某与锦州市粮油运输贸易总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规定将百荷大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管理,张某每年向锦州市粮油运输贸易总公司交纳管理费9万元。承包期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2015年1月8日,张某承包经营的百荷大酒店正式营业。张某从营业之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请缓交纳税手续,欠缴定额营业税14280元。经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张某不予理睬。在税务机关于2015年6月14日向其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后,张某仍不缴纳。同年7月7日,驻税务机关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向张某调查其纳税情况时,张某假报住址,称自己现住址为锦州市凌河区龙口小区39号楼6-29号。后经查实,张某根本没有住在该处。为逃避纳税,张某又于2015年7月14日夜私自将其存放在百荷大酒店的冰柜、床、行李等财产转移,并且到外地躲避长达四个月之久,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下列关于逃避追缴欠税罪和抗税罪的说法错误的有()。

A.两罪都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B.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C.抗税罪的行为人则是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采取公然对抗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D.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抗税罪是特殊主体

E.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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