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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中标承建一项热力站安装工程,该热力站位于某公共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一次给回水设计温度为125℃/65℃,二次给回水设计温度为80℃/60℃,设计压力为1.6MPa;热力站主要设备包括板式换热器、过滤器、循环水泵、补水泵、水处理器、控制器、温控阀等;采取整体隔声降噪综合处理,热力站系统工作原理如图4所示。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安装工程开始前,A公司与公共建筑物的土建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对预埋吊点、设备基础、预留套管(孔洞)进行了复验,划定了纵向、横向安装基准线和标高基准点,并办理了书面交接手续。设备基础复验项目包括纵轴线和横轴线的坐标位置、基础面上的预埋钢板和基础平面的水平度、基础垂直度、外形尺寸、预留地脚螺栓孔中心线位置。事件二:鉴于工程的专业性较强,A公司决定将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且具有多年施工经验的下属B公司来完成。事件三:为方便施工,B公司进场后拟利用建筑结构作为起吊、搬运设备的临时承力构件,并征得了建设、监理单位的同意。事件四: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部门对热力站工程进行监督检査,发现施工资料中施工单位一栏均填写B公司,且A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A公司与B公司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结合事件二和事件四,说明A公司和B公司的违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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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1600㎡,基坑开挖深度6.5m,地下二层,地上十二层,筏板基础,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枃。工程场地狭小,基坑上口北侧4m处有1栋六层砖泥结构住宅楼,东侧2m处有一条埋深2m的热力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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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项目质量总监组织编制了项目检测试验计划,经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单位指出检测试验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错误,要求项目部调整后重新报审,第一批钢筋原材到场,项目试验员会同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进行见证取样,对钢筋原材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本工程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梁板均为C30,地下部分框架柱为C40,地上部分框架柱为C35。施工总承包单位针对梁柱核心区(梁柱节点部位)混凝士浇筑制定了专项技术措施:拟采取竖向结构与水平结枃连续浇筑的方式:地下部分梁柱核心区中,沿柱边设置隔离措施,先浇筑框架柱及隔离措施内的C40混凝土,再浇筑隔离措施外的C30梁板混凝土:地上部分,先浇筑柱C35混凝土至梁柱核心区底面(梁底标高处,梁柱核心区与梁、板一起浇筑C30混凝土。针对上述技术措施,监理工程师提出异议,要求修正其中的错误和补充必要的确认程序,现场才能实施。
    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了竣工预验收。根据预验收所提出问题施工单位整改完毕,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峻工验收,建设单位认为程序不妥拒绝验收。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会商竣工资料移交方式,建设单位要求各参建单位分别向监理单位移交资料,监理单位收集齐全后统一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监理单位以不符合程序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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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2400㎡,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筏板基础,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砌筑工程采用蒸压灰砂砖砌体。建设单位依据招投标程序选定了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约定部分工作允许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项目质量总监组织编制了项目检测试验计划,经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单位指出检测试验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错误,要求项目部调整后重新报审,第一批钢筋原材到场,项目试验员会同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进行见证取样,对钢筋原材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本工程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梁板均为C30,地下部分框架柱为C40,地上部分框架柱为C35。施工总承包单位针对梁柱核心区(梁柱节点部位)混凝士浇筑制定了专项技术措施:拟采取竖向结构与水平结枃连续浇筑的方式:地下部分梁柱核心区中,沿柱边设置隔离措施,先浇筑框架柱及隔离措施内的C40混凝土,再浇筑隔离措施外的C30梁板混凝土:地上部分,先浇筑柱C35混凝土至梁柱核心区底面(梁底标高处,梁柱核心区与梁、板一起浇筑C30混凝土。针对上述技术措施,监理工程师提出异议,要求修正其中的错误和补充必要的确认程序,现场才能实施。
    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了竣工预验收。根据预验收所提出问题施工单位整改完毕,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峻工验收,建设单位认为程序不妥拒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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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由某总承包单位施工,基坑支护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基坑支护施工前,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了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总承包单位备案并直接上报监理单位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随后分包单位组织了3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及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形成论证意见:“方案采用土钉喷护体系基本可行,需完善基坑监测方案,修改完善后通过"。分包单位按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后拟按此方案实施,但被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以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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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工程周边环境现状,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必须监测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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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地区某群体住宅工程,包含整体地下室、8栋住宅楼、1栋物业配套楼以及小区公共区域园林绿化等,业态丰富、体量较大,工期暂定3.5年。招标文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要求投标单位充分考虑风险,特别是通用措施费用项目均应以有竞争力的报价投标,最终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针对招标文件不妥之处向建设单位申请答疑,建设单位修招标文件后履行完招标流程,最终确定施工单位A中标,并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A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允许总承包单位自行合法分包,A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单位,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分包给C单位(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劳务队伍进行施工)、自行施工的8栋住宅楼的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含钢筋、混凝士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单位,上述单位均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例行检查时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査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相关规定要求整改。
    在施工过程中,当地遭遇罕见强台风,导致项目发生如下情况:
    ①整体中断施工2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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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工程清理及修复发生费用30.7万元;
    ④为提高后续抗台风能力,部分设计进行变更,经估算涉及费用22.5万,该变更不影响总工期。
    A单位针对上述情况均按合规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认为上述事项全部由罕见强台风导致,非建设单位过错,应属于总价合同模式下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均不予同意。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上述分包行为中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并说明相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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