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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车)注册资本为10亿元,自然人股东丁一、刘司和赵力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0%、20%和10%,丁一出任董事长并参与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如下:
(1)东方汽车配件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由丁一和丁红于2×09年共同投资设立,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的制造,丁一和丁红分别持股80%和20%,丁一对配件公司拥有控制权。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2×13年12月东方汽车向丁一支付了对价330万元购入配件公司40%股权,并于2×13年12月31日办理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东方汽车为此项交易发生审计和评估费用20万元。
2×13年12月31日,配件公司扩大后的董事会共有5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由东方汽车委派。根据配件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2×13年12月31日配件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7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留存收益2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50万元。配件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某项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该项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00万元,采用直线法按10年的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截至2×13年12月31日已使用5年。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是东方汽车于2×13年12月与昌德公司(非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其中东方汽车出资550万元,持股55%;昌德公司出资450万元,持股45%。根据投资协议和贸易公司的章程,投资双方分别委派1名董事参与贸易公司的经营,贸易公司所有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截至2×13年12月31日,贸易公司除发生10万元开办费外,未发生其他交易。
东方汽车对配件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对贸易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2×13年1月1日,东方汽车通过发行2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为4.2元)取得了四方维修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维修)80%的股权,发行过程中支付券商手续费和佣金100万元,并于当日开始对四方维修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另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审计、法律等费用20万元。
①合并前,东方汽车、四方维修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②2×13年1月1日,四方维修除一或有负债和一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合并日(或购买日)该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账面价值为0;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5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2×13年1月1日四方维修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总额为8950万元。上述或有负债系四方维修因产品质量诉讼案件而形成,至2×13年12月31日,该诉讼案件尚未结案。
③四方维修2×13年发生净亏损2000万元,除净亏损外,未发生其他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或事项。
④2×13年12月31日,东方汽车对合并四方维修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东方汽车将四方维修的所有资产认定为一个资产组,而且判断该资产组的所有可辨认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东方汽车估计四方维修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7685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根据资料(2),计算东方汽车该项合并业务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合并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判断东方汽车2×1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是否应当对四方维修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并说明判断依据(需要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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