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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李某承包了某市A箱包制作厂,承包期自2016年1月1日算起。A厂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承包合同规定,A厂不改变经济性质和营业执照,年终时,李某在A厂税后利润中扣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20万元,并上交给箱包厂100万元承包费,其余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2016年,A厂经营情况如下: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销售营业成本1100万元;税金及附加9万元;销售费用350万元(含广告费310万元);管理费用27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28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含向非关联企业借款200万元6个月的利息12万元,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年利率5%);投资收益11万元(含国债利息1万元和境内居民企业2年的投资分红10万元);营业外支出27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贫困老区捐赠25万元;购销合同违约金1万元;因排污被政府卫生部门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年终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发现:
(1)A厂接受学校订货制作一批书包,自行购买1万元材料,书包已完成并提货,支出已计入成本,但收入取得的3万元支票一直挂在预收账款上。
(2)该厂招聘员工中有2个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其工资共计4.8万元,该项支出已据实记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A厂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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