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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后抵押、出租案


陈某购得一套毛坯房,承包给爱家公司装修。爱家公司在与明顺建材协商购买瓷砖的过程中得知明顺建材从国外生产厂商处订购的瓷砖刚好在运输途中,两日后抵达港口。明顺建材遂与爱家公司约定,瓷砖到达收货港时直接运送至爱家公司指定的地点。途径山区时,遇到山洪暴发致半数瓷砖出现破损。无奈,明顺建材只得重新发货。


装修过程中,爱家公司职工孙某不小心将手中砖块脱落,砸到楼下的陈某,花去医药费共计3000元。由于工期较紧,人手不够,装修小组的负责人遂找来好友张某、田某帮忙。在用卡车搬运建材的过程中,由于车门没有关紧,建材掉下来将站在旁边、躲闪不及的张某砸伤,导致张某住院一周。


房屋装修完毕以后,为保证眺望视野,陈某和邻居黎某签订协议,约定黎某不在自家建筑区内建设高于十米的建筑,陈某一次性支付黎某20万元。陈某为周转资金,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陈某将房屋出租给高某。高某承租期间,突刮大风,小区内一个花盆坠落将路过的郝某砸伤。无法查明花盆是从谁家阳台上落下。


后陈某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要将房屋拍卖,石某以150万元价格拍得该房屋。事后高某得知,主张优先购买权。


【问题】


1.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导致半数瓷砖破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陈某被砖头砸伤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张某住院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郝某被坠落的花盆砸伤,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5.高某是否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高某的权利应如何维护?


6.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若高某的租期仍有2年未满,高某能否继续租住该房屋,为什么?


7.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如果黎某建造高于十米的建筑,石某是否有权阻止?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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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
    甲将乙打成重伤,医疗费用为50万元。甲没有足够清偿能力,2012年5月5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清偿协议,约定甲在两年内将医疗费用支付给乙。甲本人提供一处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并登记,丙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来,丁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价值30万元的中巴车,未约定担保范围。
    问题:
    1.甲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担保的债权额是多少?为什么?
    2.如甲不能还款,乙是否必须先拍卖甲抵押的房屋才能要求丙清偿?
    3.若抵押期间乙放弃甲提供的抵押,此时房屋折旧仅值10万元,丙和丁应承担的清偿责任是多少?
    4.若甲乙之间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则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和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5.若甲乙之间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则丁是否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6.若甲乙协商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丙碍于情面,口头应允,而丁默不作声。届时丙、丁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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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本案中,原告方鸿应当对哪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在方鸿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3.如果方鸿的妈妈出具了证明方鸿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言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院对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本案中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如果方鸿存在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形,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5.在诉讼中,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致使方鸿确实不能收集有关证据,他可以寻求什么途径予以救济?对通过该途径收集的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6.如果县医院以病历丢失为由拒绝向方鸿提供病历,从而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那么法院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7.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县医院对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也不能免除方鸿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方鸿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那么法院要如何处理?


  • 2010年,X市某区S广告公司为W咨询服务公司设计了广告,根据合同应收取广告费15万元,但是W咨询服务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畅,仅支付了10万元。后S广告公司多次向W咨询服务公司催要无果。S公司遂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W咨询服务公司给付余款5万元。受诉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与2010年10月11日判决被告清偿原告余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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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是否合法?为什么?
    3.高级人民决定再审时同时撤销原判决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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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兴隆公司又与圣灯乡种子站签订了购买种子的合同。兴隆。公司向圣灯乡种子站提供了其所需的种子后,圣灯乡种子站向其开具了一张支票一,支票上背书只能由兴隆公司作为收款人。2012年2月,兴隆公司想进一批优良的西瓜种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东方农具厂借款,约定等种子卖出后就立即还钱。但由于甲市的土地不适合种植这种西瓜,结果只有一小部分种子被卖出,兴隆公司因此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兴隆公司私下将自己对三盛乡种子站的债权及圣灯乡种子站开具的支票全部转让给了利农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并与其约定,由利农公司来清偿自己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


    2012年8月,东方农具厂发现兴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遂要求其偿还借款。兴隆公司则称已将债务转移给了利农公司,让其去找利农公司。东方农具厂认为该转移债务的行为没有经自己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公司返还借款。


    【问题】


    1.兴隆公司转让支票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种子站是否有义务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4.假设兴隆公司通知了三盛种子站债权转让之事,A公司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5.如果兴隆公司对东方农具厂也享有一个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东方农具厂将对兴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圣灯乡种子站后,兴隆公司能否向该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


    6.如果兴隆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将自己合并到第一种子代理公司中,则其对两个种子站的债权以及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 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沈某,男,35岁,某贸易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李某,男,40岁,某国有面粉加工厂业务员。


    沈某听说开“皮包公司”很容易骗钱,遂于2010年3月,在既无任何资金又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用“沈雨”的假名在某县邮政储蓄所存款100元人民币,然后采用涂改方法,将这个数额为100元的存折改为70万元的假存折。之后,他用假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在该县的分理处,骗取了信用证。同时又花3000元“代理费”找某商务代理公司为其代为办理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某贸易公司的登记手续。其后,沈某便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单位订立代购汽车协议,骗取货款。2010年10月18日,沈某向某国有面粉加工厂推销小汽车,经洽谈,需方要购车10辆。


    沈某提出需方在汇30%的预付款后7天内可在某地提货。该厂的业务员李某未仔细查证沈某的公司证明文件,就与沈某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之后,需方即按沈某的要求汇款200万元。沈某得款后,却把其中的20万元挪作他用。提货日期到时,沈某编造种种借口,说:“近来厂家生产任务急,难以及时供货,所以我暂无力交货,望再宽缓几天。”事隔几天,该面粉加工厂发现受骗,即派职员多次向沈催要货款,沈到处躲避。几经努力,该批货款陆续被追回,但该厂为此已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万元。


    【问题】


    1.沈某成立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沈某变造存单、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的200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若沈某得到200万元汇款是为了将其投入生产,将“皮包公司”转入正规贸易公司,并陆续从海外购进小汽车,但未能履约即被抓获,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6.如果李某事先知道沈某的公司是“皮包公司”,还是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向沈某索要好处费,则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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