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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购入新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2)购买成品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25万元。(3)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支付动力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92万元。(4)修理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万元。(5)货运业务取得含税收入116.55万元。(6)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2.72万元。(7)经营性出租载货车(不配司机)业务取得含税收入70.2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赁费23.4万元)。(8)销售旧载货车(2010年3月购入),取得含税收入20.8万元。该货运公司当月提供各项服务的销项税额为()万元。


A、16.079B、18.419C、22.875D、2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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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

    B、0.4

    C、0.408

    D、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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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B.0.4C.0.404D.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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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

    B、5.20

    C、5.26

    D、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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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B.0.4C.0.404D.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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