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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新股。新股上市后,有股东发现,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建造办公大楼,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是更新设备,因此反映到董事会。董事会认为,所募资金用途变更已由董事会做出决议,且已经监事会和上级主观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你认为甲公司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该行为对公司股票的发行有何影响?公司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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