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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电大女生           被告: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  原告于2006年上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KOSE特效者喱”一瓶,后发现系假货。为进行网上购物纠纷诉讼的需要,原告于2006年8月29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于是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操作计算机在被告的网上订购了“美美化妆品专卖店(化名)”的护肤品中心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价值人民币88元,并在订货表上确认了送货地点和送货时间。公证员在该时间至原告家中等候。届时,该化妆品专卖店的一名送货员将原告订购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送到,原告付清货款人民币88元,在送货单上签字后,当场取得盖有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送货单各一张。之后,经中日合资春丝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产品并非日本KOSE公司制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17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另查,被告是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6月28日被告与筹建中的美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就该化妆品公司在被告的网上设立网上专卖店销售其经营的系列产品事宜,确定了合作原则、合作目标、协议签订的必要条件、合作方式、双方责任与义务、信息确认及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条款。根据协议,美好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店铺入驻费1000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5000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1000元和每月网页维护费500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标志;顾客将在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E-mail传递给美好公司;美好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本案例中是否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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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防止化妆品对人体健康产生近期和远期危害,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我国有关部门起草了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包括相互配套的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等。共4项。这一配套标准系列中除上面已列出的3项外,还应包括()

    A、《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B、《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C、《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D、《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管理办法》

    E、《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方法》

  •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健美、脱毛、祛斑的化妆品
    B.生产化妆品需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C.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D.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取得省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对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要求是
    A.化妆品中可限量地加入防腐剂
    B.口腔黏膜用化妆品中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克
    C.化妆品中禁止加入精神类药物
    D.化妆品不得有异臭
    E.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

  • 我国的化妆品法规名称是

    A.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B.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C.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D.化妆品卫生法规

    E.化妆品卫生监督暂行规定

  • 天美公司是济南市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企业,在非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广州市设立了该公司非独立核算的服装专卖店。公司与专卖店有经常性的资金行为。专卖店经营一段时期后,财务管理较为正常。专卖店主动及时通过银行将销货款划付天美公司,其采取的结算方式是()。

    A.汇兑

    B.支票

    C.银行汇票

    D.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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