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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司法、立法、行政三机关“制约与平衡”原则的体现,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一般立法的合宪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行为的合宪性;国家机构之间的权限冲突;国家权力的执行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利保障之间的冲突。

A、司法审判权

B、司法审查权

C、行政司法权

D、检察权

相关标签: 合宪性   检察权   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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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宪性审查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不是跟宪法相冲突;另一种是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尤其是国家机关权限争议比如有些机关说“这事归我干”或者“这些事不归我管”,出现分歧就需依靠宪法解决,由于宪法条文许多是原则性规定,有些还比较抽象,宪法条文到底是什么含义,需要权威解释。有了合宪性审查机制之后,宪法解释也是题中之义。这段文字着重强调的是

    A.合宪性审查可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

    B.宪法解释机制和合宪性审查机制互为依凭

    C.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违宪

    D.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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