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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3)第(1)(2)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6)第(1)至(5)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严密性不足以及形势发展的多样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经实施,即产生一系列问题。材料二1997年7月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了《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只承认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的婚生子女构成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具体规定了这批人进入香港居住的法律程序:首先,向中国内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审核确认身份后,领取由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其次,凭此证明书领取由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前往香港的通行证,该证的发放数量每天最多为150个,实行排队轮候制,按登记顺序发放。该条例还规定申请必须在香港以外进行,香港入境事务处不受理申请。另外,该条例还规定对其生效前8日内偷渡来香港的人有溯及力,即这些人应被作为偷渡者遣返回去,只有其取得居留权证明书和单程证后,使能来港。在香港回归前夕,有些家长便让自己的子女采取偷渡的方式来港。1998年,有一千多名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因没有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的居留权证书,特区政府欲将其遣返内地,要求他们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按照先后顺序合法来港居住。在被遣送的无证儿童中有4人对此不服,遂以香港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诉诸法院讨要“说法”。这便是吴嘉玲、吴丹丹、陈锦雅、张丽华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本案第一审于1997年10月9日,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诉庭宣判;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判决香港政府败诉。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P133)(2)《基本法》的解释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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