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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某种子公司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了小麦的产地检疫。但经检疫机构了解和核实,该公司申请检疫的小麦不是其公司的,而是另外一家种子公司的。为严肃检疫管理,检疫机构对其进行了处罚。请问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是否应当予以该种子公司处罚?如果处罚,应当如何处罚?

相关标签: 植物检疫   种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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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北京市()实施办法。

    A、植物检疫

    B、农业检疫

    C、农产品植物检疫

    D、农业植物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和佩带()。

  •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检疫。

    A、本地

    B、异地

    C、产地

  • 在发生植物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

    A、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进行植物检疫工作

    B、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

    C、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

    D、经批准设立的植物检疫检查站的名称、地点应报农业部备案

  •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对违章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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