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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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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A、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B、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C、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 修改公司章程;

  •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制度提起主体说法错误的是()。

    A、提起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诉讼的主体为股东

    B、提起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诉讼的主体为债权人

    C、提起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诉讼的主体为股东和债权人

    D、提起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诉讼的主体为股东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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