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钱某等行政相对人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7年8月10日,某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市个体工商业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个体工商户,挂靠行政机关的合伙企业,予以取缔。被取缔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务必在9月10日前自动停业,对于拒不执行的,采取强制收缴工商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措施。
9月26日,市工商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进行了具体的检查,检查发现钱某、张某两个个体工商户,以及富某和田某合伙经营的名为凯康的合伙企业属于政府这次市场清理予以取缔的对象,但他们仍然照常营业。市工商局当即强行收缴了钱某、张某、凯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分别处以500元的罚款。钱某、张某、凯康公司不服,多次请求市政府对此事予以处理,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钱某等可否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对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富某可否对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钱某等以《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不合法为由起诉,请求撤销此文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不合法,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予以撤销或者修改?
5.市政府的《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是否有权设定收缴营业执照、罚款的处罚措施?
6.市工商局当场收取钱某、张某、凯康公司营业
执照并罚款的行为是否违法?
7.如果法院撤销了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该判决已生效,但市工商局拒绝履行该判决,钱某可以在什么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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