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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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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由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清史稿.刑法志三》:“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
  • 1902年,清政府任命了两位修律大臣,一位是沈家本,另一位是(  )。
    A.端方B.伍廷芳C.刘坤一D.劳乃宣
  •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修律上谕》:“现行通商交涉事宜烦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通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清末筹备立宪》:“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国际条约,非经国会之决议,不得缔结”。“凡属立宪国宪法共同之规定,则暂从简略,俟全部起草时,再行拟具。”
  •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和《光绪朝东华录》:“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然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故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更,数以维天理民彝于不蔽,亦不戾乎中国数千看之礼教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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