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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被告人甲某承包了百荷大酒店并开始营业,从营业之日起至同年7月14日,甲某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请缓交纳税手续,欠缴定额营业税14280元。经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被告人不予理睬。在税务机关于1999年6月14日向其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后,被告人仍不缴纳。同年7月7日,驻税务机关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向被告人调查其纳税情况时,被告人假报住址,称自己现住址为锦州市凌河区龙口小区39号楼6-29号。后经查实,被告人根本没有住在该处。并且在税务工作者乙某上门为其宣传纳税义务,督促其交纳税款时,对乙某施以暴力,造成乙某脸部、腹部多处软组织受伤。为逃避纳税,被告人又于1999年7月14日夜私自将其存放在百荷大酒店的冰柜、床、行李等财产转移,并且到外地躲避长达四个月之久,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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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被告人供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有被告人供述就可以认定有罪

    B、没有被告人供述就不能认定有罪

    C、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D、被告人供述是最重要的,辩解无所谓

  • 刑事判决书首部被告人项中,除写明被告人身份要素外,还应写明
    A.被告人的体态特征B.被告人的出身C.因本案所受的强制措施情况D.被告人的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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